处罚条例
轻度过失
1. 上班迟到.早退(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作旷工半天处理)。 2. 违反公司一般纪律,如闲聊、群聚或东依西傍。 3. 未经主管许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执行刷卡制度。 4. 在营业现场内随地乱抛杂物或吐痰。 5. 不按规定站位,站姿不规范。
6. 上班时间个人仪表不整洁(包括女员工不盘头,男员工头发过长、染发、长指甲、染指甲等)。
7. 上班时间不穿指定的制服,不戴上岗证或佩戴他人证章。 8. 上下班不走员工规定路线。
9. 离岗时间超过规定时间,或在工作期间穿工装随意出工作区者。
10. 设备设施出现问题故障未及时与维修人员联系的,经联系后,维修人员未及时处理的。 11. 购物车未及时回收的。 12. 收货场地混乱,不清洁的。
13. 员工无故空岗,未搞好责任区卫生的。
14. 不按公司规定程序运作,违反公司纪律造成一般后果者。 15. 在营业期间随意将商品包装丢至柜外或将垃圾扫至柜外。
16. 未经许可使用公司电梯或扶梯。 17. 工作期间打私人电话或私事会客。 18. 在柜台货架上存放私人物品。 19. 因上货、验货等工作而不接待顾客。 20. 在营业现场换工装。
21. 在地面上推拉货物等野蛮操作。 22. 卖错、卖串商品。
23. 对犯“轻度过失”、“较严重过失”三次者知而不报、报而不罚、视而不见。
24. 其他不符合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
较严重过失:
1. 不执行请销假制度,无故旷工。 2. 对顾客不礼貌,在营业现场范围内吵闹。 3. 工作时间睡觉或从事私人事务。 4. 拒绝服从主管的工作的安排。
5. 在上班时间嚼口香糖、吃零食、看书报的。
6. 在工作期间喝酒或含酒精成分的饮料及酒后上岗的。 7. 故意不服从上级的指示。 8. 损坏公司各种公用设施。
9. 不遵守保密规定,造成公司或个人资料失密泄密。 10. 超越权限查阅公司电脑信息者。
11. 不遵守公司的防火、防盗、防窃、值班等保安制度,造成危险隐患的。
12. 不遵守公司安全守则,造成后果者。 13. 商品摆放陈列混乱,未主动整理。 14. 不服从现场管理,辱骂、威胁管理人员。
15. 不按规定工作流程运转,违反各岗位操作规范,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16. 未经过许可移动操作公司的车辆机器或设备。
17. 维修人员因工作失误未对营业现场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及维修造成一定后果者。
18. 因工作失误对商品造成损坏者。 19. 开发票制度未严格遵守者。 20. 有顾客投诉,经查实者。 21. 在公司楼层内吸烟。
22. 让非本柜人员进入柜台或周转库内。
23. 对犯“严重过失”知而不报、报而不罚、视而不见。 24. 对其他总经理办公室认可的较严重过失行为。
严重过失
1、 利用工作之便,偷盗商品或公司其它财物。 2、 与顾客或员工发生争吵和斗欧。 3、 煽动其他员工偷工懈怠,干扰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