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本知识指南

社会保险基本知识指南

社会保险宣传资料(一)

1、 什么是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死亡等情况下,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劳动而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及供养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由国家立法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2、 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种种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在失业的情况下,获得基本生活需要的消费和服务,即享有基本生活水平。基本生活水平以当地当时的社会平均消费水平确定。

3、 社会保险的内容有哪些?

答:在我国,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包括:(1)基本养老保险;(2)基本医疗保险;(3)工伤保险;(4)生育保险;(5)失业保险。上述五项内容即我国社会保险的主要险种。

4、 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答: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按国家规定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社会给予的一定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离休、退休、退职制度都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范畴。

5、 我市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工商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含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工,城镇自谋(由)职业者等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男性60周岁以下或女性在50周岁以下的职工都属于参保对象。

6、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的有关参保手续? 答: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手续为:

(1)企业单位首次参保,须携带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银行基本帐号、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各一份,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四份)到社保中心办理登记参保等手续。同时填报参保人员名册(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参保月份)报到社保中心征缴科,经社保中心审核后,在次月10日前到企业所在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办理参保,须携带工商营业执照(自由职业者带户口薄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及一寸照片三张,到社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外来人口首次参保须带当地社保部门未参保证明) (3)企业失业人员办理参保,须携带养老保险手册、企业签发的“续缴养老保险费、衔接缴费年限计算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文件到社保中心办理续保手续。

7、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办法及标准是什么?

答:1、我市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办法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市地税机关在每月1-10日从单位的纳税专户中实行统一征收(职工应缴部分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体劳动者(含自谋职业者)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通过委托中国银行在每月25日左右从个人储蓄卡中按标准扣缴。 2、2008年7月-2009年6月我市企业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单位部分按职工工资总额缴纳,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最低为1235元/月,最高为6150元/月;缴费比例为26%,其中单位18%,个人8%;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工资总额征缴,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视行业风险不同分为二档:0.5%、0.8%(全部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工资总额征缴,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0.5%(全部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3%,其中单位2%,个人1%;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为1773元/月,单位部分按工资总额缴纳;缴费比例为:单位7%,个人2%;补充医疗保险费:每月6元/人(市财政2元,用人单位2元,个人2元); 3、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浙劳社老[2006]142号文件精神,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海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根据我市实际,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缴费标准分三档:第一档385.8元/月;第二档420.8元/月;第三档456.8元/月(以上三档均包含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人员自行选择一档缴费。 8、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建立? 答:我市根据国务院[2005]38号文件精神,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作调整和完善,以进一步提高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含自谋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 9、企业职工和自谋职业者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建立? 答: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IC卡)资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购药、门诊就医或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负部分,不得提现,可累积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医保个人帐户资金主要由个人缴纳费部分(2%)和单位缴费中划入部分(按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划入,平均2%)两部分组成,具体为:(下表为企业职工的医保个人帐户划帐比例和金额) 基本医疗保险 类别 年龄段 月缴费基数 个人缴纳部单位缴纳部分 在职人员 35周岁以下 35(含)-45周岁 45周岁(含)-退休 75周岁以下 退休75周岁(含)以上 1773 1773 1773 1773 1773 1773 2% 2% 2% 0 0 0 分 1.5% 2% 2.5% 5% 5.5% 6% 个人帐户金额(月) 62.06 70.92 79.79 88.65 97.52 106.38 个人帐户金额(年) 744.72 851.04 957.48 1063.80 1170.24 1276.56 备注 人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10、参保人员死亡后,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1)参保人员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个人帐户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缴费满15年的自谋职业参保人员死亡的,还可按规定支付丧葬费和抚恤费。 (2)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帐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同时按规定支付丧葬费和抚恤费。 11、外地职工参保,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怎么办? 答:有一句话:工作岗位任意变,缴费年限接着算。外来务工者参保,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采取三种办法处理原有的缴费年限。 (1)转移到新参加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继续参保。 (2)缴费可保留在本地,允许其以自谋职业者身份继续参保缴费,待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3)确实没法转移,也不愿意保留在本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养老保险手册、医保卡等资料,经社保中心审核批准,可一次性以货币形式领取养老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并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

1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原已缴纳的农村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答: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本息可按农村养老保养有关规定办理退保手续。

13、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的什么?

答: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2)缴费年限累计达到一定要求,“中人”(1997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满10年,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满15年;“新人”(1998年1月1日后参保缴费)满15年。

14、参保人退休后其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按原政策(即国发[1997]26号文件精神)的计发办法(简称老办法)为:

(1)“新人”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2)“中人”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其中月基础养老金按参保人员退休时(中途停止缴费中断的按“去中间、加两头”的办法计算)上一年度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按15%,退职按10%)核定;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全部储蓄额除以120核定;过渡性养老金按97年底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与缴费年限核定。

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明确从2006年1月起,企业职工(含自谋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同时调整和完善原有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简称新办法),具体为:

(1)2006年1月1日以前已退休的人员,待遇不变;(2)“新人”(98年1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职工),其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含视作年限)的,按月发给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3)“中人”(97年12月底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其缴费年限(含视作年限)满十五年的,按月发给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其中月基础养老金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乘以累计缴费年限再乘以1%;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过渡性养老金由全省统一制定。

按国发[2005]38号文件精神,从2006年1月起,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同时按合理衔接、平衡过渡的原则,实行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老办法的计发数高于按新办法的计发数的,则按老办法的计发数发放,若按新办法的计发数高于按老办法的计发数的,则高出部分每年按一定比例递增发放,五年满后统一按新办法发放。

15、职工被判刑、劳教(开除公职)时,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答:(1)职工判刑或劳教的,服刑劳教期间,个人帐户社保机构予以保留,并继续按记帐利率计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个人帐户储存额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2)职工被判刑或劳教、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释放,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正常退休计发待遇,每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职工被判刑刑满释放或劳教期满,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前后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4)职工退休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教的,服刑、劳教期间不享受养老金待遇,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或劳教期满后的养老金接服刑、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放,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

16、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否属于侵犯职工合法权利的行为?

答: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属于一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依法承担社会义务的具体表现。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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