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

GB 175-2007 通用硅酸盐水泥

前言

本标准第7.1、7.3.1、7.3.2、7.3.3、8.4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与欧洲水泥标准ENV197-1:2000《通用波特兰水泥》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三个标准。

与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相比,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全文强制改为条文强制;增加了通用硅酸盐水泥的定义;将各品种水泥的定义取消(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3章;将组分与材料合并为一章(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4章,本版第5章);普通硅酸盐水泥中“掺活性混合材料时,最大掺量不超过15%,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5%的窑灰或不超过水泥质量10%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来代替”改为“活性混合材料掺加量为>5%且≤20%,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且符合本标准第5.2.4条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不超过水泥质量5%且符合本标准第5.2.5条的窑灰代替”(原版GB175-1999中第3.2条,本版第5.1条);

——将矿渣硅酸盐水泥中矿渣掺加量由“20%~70%”改为“>20%且≤70%”,并分为A型和B型。A型矿渣掺量>20%且≤50%,代号P.S.A;B型矿渣掺量>50%且≤70%,代号P.S.B(原版GB1344-1999中第3.1条,本版第5.1条);

——将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中火山灰质混合材料掺量由“20%~50%”改为“>20%且≤40%”(原版GB1344-1999中第3.2条,本版第5.1条);

——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混合材料总掺加量由“应大于15%,但不超过50%”改为“>20%且≤50%”(原版GB12958-1999中第3章,本版第5.1条);

——材料中增加了粒化高炉矿渣粉(本版第5.2.3、5.2.4条);

——取消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允许掺加粒化精炼铬铁渣、粒化增钙液态渣、粒化碳素铬铁渣、粒化高炉钛矿渣等混合材料以及符合附录A新开辟的混合材料,并将附录A取消(原版GB12958-1999中第4.2、4.3条和附录A);

——增加了M类混合石膏,取消了A类硬石膏(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3章,本版第5.2.1.1条);

——助磨剂允许掺量由“不超过水泥质量的1%”改为“不超过水泥质量的0.5%”(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4.5条,本版第5.2.6条);

——普通水泥强度等级中取消了32.5和32.5R(原版GB175-1999中第5章,本版第6章);

——将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中“熟料中的氧化镁含量”改为“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其中要求P.S.A型、P.P型、P.F型、P.C型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不大于6.0%,并加注b说明‘如果水泥中氧化镁含量大于6.0%时,应进行水泥压蒸试验并合格’;P.S.B型无要求。(原版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6.1条,本版第7.1条);

——增加了氯离子限量的要求,即水泥中氯离子含量不大于0.06%(本版第7.1条);

——将各强度等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的强度指标改为和硅酸盐水泥一致,将各强度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的强度指标改为和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一致(原版GB12958-1999中第6.6条,本版第7.3.3条);

——增加了45μm方孔筛筛余不大于30%作为选择性指标(本版第7.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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