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实际困难及对策分析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根本,
其安全状况攸关民生问题。在政府采取有力举措大力改善民生,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问题愈益重视的今天,食品安全事件却时有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食品安全监管也面临着诸多困境。作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化解困境,解决问题,勇当食品安全卫士。 一、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面临多重困境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监管带来操作性难题 从《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来看,法律规定笼统,可操作性有待提高。法律规定不够细致,概括性规定较多,权责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处罚的惩戒力度不够。 “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和“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范围界定模糊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可以得出工商部门只有依据其职责发布“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而不能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食品安全的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的风险警示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作为流通环节监管部门,工商经常会发布消费警示,引导社会公众作出理性科学的消费选择。这在法律属性上是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行为并无具体的法律依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不可诉。消费警示是属于“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
息”还是“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另据《食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果有组织或个人向工商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工商部门如何对“食品安全信息” 把握判断,如属“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则通知其到卫生部门咨询;如属“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则应对告知程序及要求进行规范。 “假一赔十”的“明知”涵盖范围难以认定,缺管可操作性。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中的“明知” 要件模糊,比较主观,难以取证,未能发挥“假一赔十”的真正作用。 买样费和检验费,地方财政经费保障不一。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以南昌市工商局为例,城区工商局中区政府财政有拔30万,有拔20万的,而大多数县区工商局中县财政一分钱都没拔。食品安全法未对地方财政保障制定硬性规定及惩罚性法条,这直接了工商部门的抽检工作的开展。 现实中多种因素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商监管职责的履行 食品科技水平的制约。食品适用技术应用的滞后以及许多未知隐患决定了食品安全的保障水平,科技水平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在我国,现代科学技术的开发与应用起步较晚,食品安全技术的应用严重不足,许多初级农产品根源性的质量隐患,直接影响着其他环节的食品安全,成为导致诸多慢性疾病的直接因素。还有很多食源性的食品安全隐患我们尚未发现和了解,这些都有赖于食品科学的研发和应用。 (3)人民总体收入水平的制约。我国人均生产总值、人均国民收入非常低,尤其是广大农村和城市的弱势群体,很多人还只是
处在温饱或贫困状态,购买力水平十分有限,导致消费者产生忽略品质,偏重价格的消费倾向。由于低收入群体的大量存在,为不法分子制假售假提供了市场空间,这是在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区域,质次价廉的食品比比皆是的重要经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