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龄两历一身份审核认定-一身份审核

干部人事档案“三龄两历一身份”

审核认定学习内容

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录用、培训、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三龄两历一身份”中的“三龄”是指干部的年龄,工龄、党龄,“两历”是指干部的学历、经历(工作和任职经历),“身份”是指是否是干部身份。

(一)出生日期的审核认定:

1、更改出生日期的情况。干部的年龄(出生日期)的更改,凡未经组织确认的视为擅自更改,更改后的出生日期不予承认。

2、出生日期前后记载不一致的情况。根据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规定,原则上以干部材料中本人最先填写(表格或出生日期部分明确要求本人填写或有本人签名)的出生日期为审核依据进行审核确认(注:一般常见的最早形成材料是中学生学籍表、入团志愿书、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等),或以调查后新收集的早于现有档案材料、并可归档的本人所填写材料中的出生日期或原始户口底账、登记卡片、出生证等为依据,按程序报批后确认(建国前出生的,以当地解放后的原始户口底账等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3、出生日期存在农历、公历的情况。中组部颁发《干部履历表》以来,明确要求出生日期一律按公历填写,因此干部出生日期不再进行农历与公历换算。过去已经换算的,干部档案中最早材料中有古历或农历记载的,予以承认;档案中最早材料或其他原始材料无古历或农历记载,后期材料中又填写古历或农历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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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承认。

4、对干部因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等不够法定,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大,后根据形成时间更早的户籍档案材料已改回的,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须根据干部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时填大的年龄进行认定,不得重复得利。对干部因入伍、招工等超过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小的,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部门调查核实,全面取证,严格按照组织认定程序做出认定。凡确认改小年龄的,一律恢复其实际年龄,防止继续得利。

5、出生日期有涂改的情况。最早原始材料中的出生日期有涂改的,涂改内容无效。凡能确认出涂改前出生日期的,可按涂改前的出生日期确认;涂改严重的可根据记载推算上学、参加工作、入党年龄等是否合理,并进行判断,如按照《党章》规定入党时要年满18周岁。根据家庭成员年龄推算其年龄是否合理,即对档案材料记载的相关信息进行互相比对印证,如根据《干部履历表》、自传、政审材料、《入团志愿书》、任免表等材料中填写的家庭成员年龄,推算其出生时间是否合理。难以确认出涂改前出生日期的,组织人事部门派专人到公安部门调查核实,能查找到形成时间最早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的,在不重复得利的前提下,按照户籍档案材料记载认定。无法查找到形成时间更早的出生证明、干部近亲属档案等辅助材料进行查核,并视情况将涂改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送公安机关进行鉴定。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综合研判做出认定。

6、干部人事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的早期材料无填表时间的情况。可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相关材料形成的逻辑顺序(如初中毕业生登记表早于高中毕业生登记表)进行推定,若可以推断出最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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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可将其作为出生日期的认定依据。若无法推断出最早材料,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由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研判做出认定。

7、干部人事档案中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只有年份无月份的情况。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其他材料,如果其他材料记载的干部出生年份与最早材料记载均一致,且其他材料记载月份均一致,可按其他材料记载的干部出生月份来认定。如果其他材料记载的干部出生年份与最早材料记载不一致,或其他材料记载月份不一致,组织人事部门要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由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研判认定其出生月份。

(二)关于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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