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龄两历一身份审核认定-一身份审核

1、对转干、录干人员的干部身份,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劳人干字[1982]14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3]2号、劳人干字[1983]7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等文件规定,审查转干、录干审批是否真实有效,有疑问的应查找批准单位的批复文件或其他依据材料。

2、对干部(公务员)身份及其职务造假的,根据《公务员法》第101条的规定精神,对干部(公务员)身份及其职务造假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惯例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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