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加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管理,维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结合甘肃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凡在甘肃省从事该行业,须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后,再向甘肃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并征得甘肃省公安厅意见后,由甘肃省教育厅颁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中介机构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经营范围,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并到甘肃省教育厅和甘肃省公安厅备案,方可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取得《资格认定书》的机构称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机构)。未获甘肃省教育厅资格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 凡取得在甘肃省内从事留学中介业务资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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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开展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中介服务。其内容包括:向出国留学当事人提供自费出国留学相关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出国留学入学申请,代办出国留学入境签证、境外接机、住宿安排,进行短期出国游学夏(冬)令营,组织出

国前培训,举办出国留学讲座、座谈会、说明会等服务。

第四条 留学中介机构开展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由甘肃省教育厅会同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管。留学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组织、参与和宣传任何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非法活动,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撤销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不再允许参与任何形式的留学中介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办与资格认定

第五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资格认定书》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具备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且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

(二)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主要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或者曾从事与教育、法律行业相关的工作;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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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用于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四)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已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五)能够交纳保证金80万元。

第六条 申请《资格认定书》的机构,应向甘肃省教育厅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法人资格证明、申办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经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及主要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简历、学历证明、从事过法律或教育工作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非甘肃户籍的,则需提交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有效的居住证件复印件。上述材料需交验原件);

(四)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资质)证明;

(五)资产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机构章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程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七)拟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及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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