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交易管理、防范公司交易风险,规范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材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管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交易遵循如下原则: (一) 程序;
(二)
投资指令应当按照公司内部制度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公司交易应当按照公司内部制度严格履行审批
整后方可执行,员工发现投资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合规部及合规总监报告;
(三) (四) (五)
实行公平交易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确保有效、及时记录每一交易,并及时核对存档保管; 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第三条 公司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
总经理、投资经理签署的投资交易指令(包括具体交易时间、交易
种类、交易数量、交易方向)
(二) (三)
合规总监或合规部的审核确认函;
投资部交易员工执行指令产生的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
账簿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账簿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和其他资料等。
第四条 交易记录的保存分为书面纸质版与电子版。
投资部交易员工应当同时制作纸质版交易记录和电子版交易记录保存。纸质版交易记录制作完毕后,应当放置在专门的档案袋中归档保存。
投资部交易员工应当设置专门文件夹予以保存电子版交易记录。每一交易指令应对应一文件夹。
电子交易记录应按期刻录成光盘或者上传公司专门服务器进行备份,防止系统损害情况发生时,交易记录灭失。
第五条 交易记录档案按项目立卷,文件之间建立相应索引。交易概况表除按项目立卷外,还应作为独立资料统一立卷。
第六条 投资部应当做好交易记录文件的日常整理工作,于不同项目结束后的五日内将交易记录档案移交行政人事部归档。
第七条 公司按照下列期限保存交易记录:
投资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0年。
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管。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有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交易记录符合保管期限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条 本细则的内容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或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执行董事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条 本细则经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
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