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政监察

【发文字号】郑政办[2012]79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16 【实施日期】2012.11.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实施方

案的通知

(郑政办〔2012〕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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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实施方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12〕114号)要求,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扎实推进水源地环境整治、恢复和规范化建设,从2012年起开展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为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区划范围

本次区划对象为县级和乡镇级现用、备用和规划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区划范围包括向自来水厂直接提供水源的地表水(河流、湖泊、水库)及地下水的取水水域、输水河(渠)和密切相关的陆域。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市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郑州市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三、部门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写本辖区内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报告,完成后提交郑州市环保局进行初审;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规定设置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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