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媒体时代涉检舆情的应对与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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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媒体时代涉检舆情的应对与引导

作者:韦新华 徐启良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4期

摘 要 当前,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众通过网络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监督。与此同时,检察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日益成为网络监督的热点。如何正确应对和引导新媒体时代涉检舆情是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以刑事司法为视角,通过研究新媒体时代涉检舆情的特点,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进而找到正确应对和引导涉检舆情之策。

关键词 新媒体 涉检舆情 应对 引导 刑事司法

作者简介:韦新华、徐启良,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209-02 一、新媒体时代涉检舆情的特点

正确应对和引导涉检舆情,首先必须对网络舆情和涉检舆情的概念有所了解。有学者将网络舆情定义为“由于各种事件的刺激而产生的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人们对于该事件的所有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集合”。 据此,涉检舆情则是指人们对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处理检察事务而产生的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人们对于该事务的所有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集合。网络论坛、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技术的运用使得涉检舆情呈现出了与传统媒体不同的特性。

第一,敏感性。公平正义最主要的体现形式是社会矛盾和纠纷得到公正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走向文明和进步的“晴雨表”。为此,社会公众或出于对公平正义的关注,或出于对自身将来利益的考虑,会对社会矛盾的解决方式和解决结果格外关注,对这些解决方式和解决结果的关注归结起来是对法律事实的关注。而在其关注法律事实中,刑事司法是最有可能涉及到公众切身利益的。受“被害人的今天就可能是我的明天”观念的影响,公众对刑事司法的关注度持续高涨。因此,只要媒体上出现关于刑事司法的报道,尤其是刑事司法违法的报道,必招致众多网友的“围观”,具有极高的敏感性。

第二,偏差性。由于网络评论者的身份隐蔽、立场不同、素质各异,且网络评论缺少规则的限制和有效监督,从而使得网络成为部分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挫折,对现实社会不满的网民发泄情绪的场所。另有大量居心叵测的网络水军左右着网络民意,使得网络舆情存在较大的偏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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