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新安规中动火工作票的内容:
2.6动火工作票制度
2.6.1在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动火工作票,其方式有下列两种:
2.6.1.1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 2.6.1.2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本规程所指动火作业,系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灼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6.2在一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2.6.3在二级动火区作业,应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2.6.4各单位可参照现场情况划分一级和二级动火区,制定出需要执行一级和二级动火工作票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并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6.5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事故应急抢修单。并应在动火工作票上注明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事故应急抢修单的编号。 2.6.6动火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2.6.6.1动火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圆珠笔填写与签发,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动火工作票一般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一份保存在安监部门(指一级动火工作票)或动火部门(指二级动火工作票)。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即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对设备系统采取隔离、冲洗等防火安全措施者,还应多一份交运行值班人员收执。
2.6.6.2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本单位安监部门负责人、消防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本单位安监人员、消防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2.6.6.3一级动火工作票经批准后由工作负责人送交值长,二级动火工作票经批准后由工作负责人送交运行值班负责人。
2.6.6.4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2.6.6.5外单位到生产区域动火时,动火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和审批,也可由外单位和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实行“双签发”。 2.6.7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
一级动火工作票提前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120h。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2.6.8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是经本单位考试合格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有关班组长、技术员。 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是具备检修工作负责人资格并经本单位考试合格的人员。 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2.6.9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2.6.9.1动火工作票各级审批人员和签发人: 1)工作的必要性; 2)工作的安全性;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6.9.2动火工作负责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负责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代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2.6.9.3运行许可人: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现场交代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2.6.9.4消防监护人:
1)负责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负责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现场)可燃性气体、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2.6.9.5动火执行人;
1)动火前应收到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2.6.10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2.6.10.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阀门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2.6.10.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替代的方法处理。
2.6.10.3尽可能地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2.6.10.4凡盛有或盛过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6.10.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阴井、地沟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2.6.10.6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2.6.10.7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2.6.10.8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2.6.10.9动火作业间断或终结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6.10.10下列情况严禁动火: 1)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 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4)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喷漆现场;
6)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2.6.11动火的现场监护:
2.6.11.1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前,各级审批人(二级动火时发电厂、供电公司负责人可不到现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火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
2.6.11.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火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2.6.11.3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人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2.6.11.4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应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2.6.11.5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2.6.12动火工作完毕后,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和运行许可人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是否清洁等。确认无问题后,在动火工作票上填明动火工作结束时间,经四方签名后,盖上“已终结”印章,动火工作方告终结。 2.6.13已终结的动火工作票应保存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