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一章 总论

《旅游法教程》讲稿

一、课程性质与教学要求

《旅游法规》是旅管理专业必修的专业基础课,是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应用性学科: 课程的教学要求是:

1、能系统地掌握旅游法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和基础理论

2、能运用旅游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基本方法解决旅游及酒店经营中的法律问题 3、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二、课程教材

教材:韩玉灵主编《旅游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7月 三、教学媒体使用建议:

本课程的媒体选用文字教材,多媒体课件等,其中文字教材是课程的基本媒体。 四、教室环节、教学方法和形式

1、较系统地课堂讲授旅游法的基本理论 2、组织学生结合旅游及酒店的实际进行课堂讨论 3、指导学生将所学得知识延用于旅游及酒店业实际工作

4、结合当前旅游及酒店业的热点问题撰写分析、讨论、评述、研究文章或提出对策 五、进度安排

本课程的课内学时为72学时,包括课堂教学、课堂讨论的学时,但不包括课外自学和课外作业。

六、学习方法:

1、认真看书听讲。

2、注意把书本知识与旅游实践相联系。

3、把书本知识与典型案例相结合,加深对有关知识和理论的理解把握。

第一章 旅游法总论

学习目标: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学习者要了解旅生产的背景,掌握旅游法、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了解旅游立法的概况。

要点:旅游法的产生和发展以及旅游法制建设;其他国家、地区的旅游法情况。

为了使中国旅游业获得更大发展,不仅需要从根本上转变观念,改变传统的行业管理方法和手段,需要继续完善落实国家的有关产业政策,而且更需要法治对旅游业保驾护航。通过加强旅游业的法制建设,可以规范旅游业的经营管理,提高旅游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解决旅游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旅游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一节 旅游法概述

一、旅游法的产生和发展

1、旅游法产生的基础条件:经济的发展

旅游法是旅游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而产生,又在旅游业的不断发展中完善,并随着社会的发展,最终完成其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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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性、异地性和目的性是旅游的特征。旅游发展所需的主客观条件都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密不可分。可以说,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

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也为旅游法制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基础。古代的旅游活动难以产生复杂的社会关系。19世纪40年代,随着欧美旅行社的产生,标志旅游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比早期旅游丰富得多。少数讲究法制的国家,试图用法律手段解决旅游活动中所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但专门的旅游法律还没有出现。二次大战后,随着科技经济的发展,旅游业在世界经济中占有日益重要的地位。同时,旅游与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交互作用不断扩大,旅游所形成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又导致了复杂的社会关系、矛盾、纠纷和冲突的产生。一些国家,尤其是旅游业发展较快的国家,感到旅游立法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立法便成为促进旅游业进一步发展的客观要求。

2、现代旅游业的发展向立法提出的客观要求

现代旅游业的发展向立法提出的要求,指现代旅游业的发展有哪些问题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从而加强对旅游业的法律控制,以协调关系,缓和矛盾,解决问题,调动积极因素,抑制以致铲除消极因素,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证。

主要包括以下立法内容: ①关于旅游业的法律地位。指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处位置的法律确认。即国家通过法律来确定旅游业在经济生活中的性质、作用和前景。它是旅游业在经济生活中所处地位的法律表现。

②关于旅游业经营者的主体地位。旅游经营者是旅游市场的主体,其行为直接关系着旅游业的发展和兴衰。因此,正确确立旅游业的产业地位,规范经营主体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组织形式,规范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确立相关的市场规则,以减少市场的盲目性,净化旅游市场,形成公平有序的经营秩序,成为立法不容忽视的问题。

③关于旅游者。旅游者是旅游市场的消费者,其付费旅游,理应得到相应的服务和待遇,并有权获得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障。旅游者的法律地位及如何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直关系到旅游业的发展。因此,旅游者的概念、旅游的法律地位,旅游的权利义务及国家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旅游立法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④关于旅游资源与旅游基础设施。旅游业是凭借旅游资源和设施来发展的,所以,保护旅游资源,合理建设旅游的基础设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旅游业,也是立法中值得重视的问题。

⑤关于文化及精神文明建设。坚持旅游发展中的社会主义方向,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也是旅游立法的重要内容。

二、旅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旅游法概念

是指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这反映了旅游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旅游业的的法律调整,是指国家运用权力,采取一系列法律手段,对在旅游活动中形成的种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性的调整。从而使旅游活动中形成的种种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成为国家所确认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从而保障旅游业有序,稳步地发展。

我国法律对旅游的调整,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分为两大部分:专门的旅游法律法规和普遍运用的法律法规。这是由于旅游业的法律调整具有依托性、综合性和关联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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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性:指旅游业依托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综合性:指旅游业的构成包括食、住、行、游、娱、购六大要素,涉及面相当广泛,几乎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关联性:旅游业的发展是与其它行业的发展紧密关联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入市场的任何主体都应当遵循的相应的原则和规则,旅游业也应当遵守。

上述旅游业的法律调整的特征说明,我们在了解专门的旅游行业法律、法规的同时,也必然了解这些普遍适用于旅游业的其他法律、法规。

2、在旅游业的发展中,需要由法律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有: (1)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2)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3)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 (4)上下级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5)旅游经营者相互之间、旅游经营者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6)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

(7)中外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及外国旅游经营者进入中国旅游市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

三、旅游法的制定 1、旅游立法体制

旅游基本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旅游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旅游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制定;地方性旅游法。 2、旅游立法程序

(1)旅游立法程序:指有旅游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旅游法律、法规的工作次序。

(2)旅游立法体系:目前尚未形成相互联系、比较协调、相对独立的旅游立法体系。据《中国旅游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2020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十五”期间,我国将要建立的旅游立法体系如下:

①以地方旅游法规为基础。 ②以部门规章为先导。 ③以行政法规为重点。

④以制定《旅游法》为目标。 (3)旅游法的解释

①法律解释的概念:指由特定机关、组织或个人,根据国家的统治意识、法理原则和政策观点,对现行法律或法律条文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和说明。

②法律解释的种类:分有效法律解释和无效法律解释两类。我国有法律解释权的主体包括:

A、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C、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运用的问题行使解释权。

D、地方国家机关。

四、旅游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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