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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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参照《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4〕4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石家庄市委员会和市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市级单位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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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含高铁、动车、轮船(不包全列软席列车)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硬席(硬座、硬卧),其余人员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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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内住宿费标准按照省级800元、厅级45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310元限额标准执行。省外住宿费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分职级、分地区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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