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的微博大可不必。同理,律师受人之托,需要专心应对庭审中的各种情况,对庭审变化作出反应并及时调整庭审策略,律师忙于发送微博,当事人会作何观感?律师在法庭上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其微博报道的客观性又如何体现? 2011年12月14日,英格兰及威尔士的首席法官贾奇签发了一份关于在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的法庭内使用推特等社交媒体对庭审情况进行直播报道的指导意见,在该意见里,法官、法院和律师压根儿就不是这一意见的指导对象,因为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与律师的重要任务是相互配合完成庭审,他们有闲心在庭审中发微博岂不匪夷所思?那么,谁是发布直播庭审微博的恰当主体?答案是专业的媒体从业人员。微博除了具备便于人们交流沟通的社交属性外,还具备发布信息的媒体属性。微博直播庭审的出发点应该是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公正和准确的报道。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其地位的不中立,无法保证微博直播案件的客观性。不中立甚至南辕北辙的案件报道,会引发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和司法以外的权力对案件的干涉。另外,不当的微博内容很可能会侵犯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或暴露证人的身份,对他们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困扰,甚至造成证人串供或修改证词,严重地影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此外,微博有着天然的弱点。受字数限制,微博无法在短期之内,全面、客观地展示庭审情况,其内容往往是一些信息的碎片,人们要通过连续的阅读,才可全面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这一缺陷,对文字内容涉及司法活动的微博发布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一个受过良好专业训练的报道者,才能更好地通过微博报道庭审及案件全貌。所以微博直播庭审的事,法官律师都别参与,还是交给媒体吧!经法院准许,记者和自由撰稿的法律评论人员凭借自己的专业素养,通过微博对案件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报道更为合适。需要指出的是,媒体对庭审的微博直播并不排斥公众发布庭审微博。从实践中看,如果旁听公众要发布直播微博应当首先获得法院的许可,发布非直播庭审的微博,时间最好选在案件结束审理以后或判决结果作出以后,内容也最好限制在发布与法庭程序有关的内容或者判决结果。其实,如果法院打开大门,让媒体和公众自由地进入法院并观摩庭审,公民在不影响司法活动和法庭秩序的情况下可以随意旁听案件审理,直观感受庭审状况,如此一来,法院不必劳心劳力地通过微博直播庭审,律师也不必担心法院的程序不公没人看得见。面对想看就看的庭审活动,微博直播庭审这种事还会引发那么多的争议和关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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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如果你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的结果与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存在差距,而你又特别希望承办此案,你将如何处理?
在律师工作实践中,尤其是诉讼案件,很多律师都有这样的经历,明知道当事人的要求和想法不现实,或者说胜算的概率很低,但是为了能接到案件,律师不惜夸海口、说大话,甚至不惜请“主审法官”与当事人同桌吃饭来显示实力,活脱脱一个江湖郎中,总能包治百病,无视一切疑难杂症。这种情况下,律师接了案件后唯一能做的事就是赌,赌法官愿意办错案件来帮助自己,赌对方当事人一时事实与证据有重大瑕疵或律师出现重大失误。请客、送礼、拉关系,其实主要也是因这类的需要才蔚然成风的。不切实际的诉求促成了不正之风,不正之风又滋养了更多的不切实际的诉求。事实上有多少法官愿意为了律师和当事人的利益,拿自己的职业生涯和前程开玩笑?相信这是不言自明的。很多律师总感觉法官偏袒对方,其实对方律师也是这么想的,这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心理问题,是律师执着于某种结果的利益思维造成的。这种案件往往是浪费了当事人的财富和国家的审判资源,律师在得到有限的金钱回报的同时,为世界涂上了一层黑色的油墨。很多律师非常乐意办这样的案件,在不断给当事人希望的同时,不断从当事人那里得到办案费、请客费、送礼钱,即使终审判决生效后,依然信誓旦旦地在“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的大旗下继续为当事人申诉,一年、二年、三年。。。不了了之。当事人不懂法律,起码没有律师精通法律,他们不是道德家,也不是圣人,他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处理各种事务,从形式到内容往往都有法律上的瑕疵,律师无论在接受咨询还是接受委托时,不是鼓励当事人坚持自己的错误,而是帮助当事人改变他们不切实际的想法,在以后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断完善自我。针对具体的案件尽律师最大的努力,用法律和律师的经验、技能、技巧,尽自己的努力来帮助当事人求得最大的利益。这就是与当事人共同成长的过程,律师因办理案件积累了经验,当事人也因为经历了这个案件有了教训和更清晰的目标。因此律师除了精通法律以外,还必须要有一定的人生阅历和感悟积累,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世界和社会有个公正的评价,对各行各业以及各行各业中的人都有一定的认识和判断,当然知识渊博是所有律师都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在与当事人初次接触、谈判以及前期的准备工作中,律师要求证一件事,即“当事人的诉求=事实+法律”,在此基础上帮助设计诉讼请求或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诉讼方案或工作方案。针对具体的案件,尤其是复杂的案件,方案是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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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的。重大或疑难复杂的案件要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过程,让其自己为自己选择方案。参与就是承诺,当事人对律师工作过程的配合与参与,往往就意味着对结果的承诺,一旦出现意想不到的结果,律师也不致陷于被动与难堪。总之,律师办理案件一定要善于求证,在先求证当事人的想法与诉求是否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帮助当事人选择现实的、可操作性的方案。有人担心这样做,会丢了机会和案件,其实这是一种不自信的表现,也是没有立场的表现。对当事人只要把真善美、假丑恶的道理讲透了,大多数当事人还是乐意接受律师的意见和方案的,因为这个世界上没有一个人天生是坏人,也没有一个人愿意承认自己是坏人,更没有一个人愿意继续做坏人。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既要有职业的操守,又要有专业的坚持,更要有做人的立场和使命。
15、律师应当具备的基本技能有哪些?你成为执业律师后会如何训练自己?
A、学习能力:我们前面已经讲过,律师职业是个专业性、规范性、实务性都很强的职业,这就要求其从业人员必须要善于学习、坚持学习,随时掌握新的法律知识和其他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B、交往能力:律师职业是一个与人打交道的职业,不论是开展业务还是办理案件,都离不开广泛的社会交往,这是律师应当具备的能力。
C、协调能力:除了应当具备交往能力之外,要想顺利地办理案件,一个律师还要懂得和善于协调各种利害关系。律师的工作大部分时间是在与各种各样的人进行交往,由于这些人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具有不同的身份、地位、性格、需要、目的等,更由于他们与具体案件的利害关系不同,他们的主张、看法、态度就各不相同,律师的工作就是本着维护委托人利益的目的尽量去说服他人协调多方利益,以便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这种协调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D、表达能力:包括语言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律师要能说会写。有人说律师是靠嘴皮子吃饭的职业,这话说得虽然有些浅薄,但也反映了这个职业的一个特点,也就是律师必须依靠语言来表达意见和说服别人,能说会道是律师的优势和特长。另外,律师还要会写,因为在办案过程中,要制作各种法律文书,要求语言准确、精炼、有逻辑性,少了这个功夫,当律师就不能算是合格的了。
E、认知能力:对于律师来讲,认知方面的能力应当是基本能力,这包括记忆力、想象力、理解力和洞察力等,比起其他一些职业,律师需要具备更好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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忆力、理解力、洞察力和分析综合能力。
F、创新能力:有人说,律师职业的规范性很强,律师不需要创新,这个观念是不对的。法条这个东西是死的,而生活是丰富而富于变化的,如果只知道因循守旧,不能顺应时代的变化推陈出新,肯定不会成为一个好的律师。因此,开拓思路、勇于创新的能力也是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动力因素。
16、律师非诉讼业务与诉讼业务对律师思维方式的要求有何异同?
律师都应具有严谨的思维。在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法律事实往往要求事实依据、相关证据支持以及构成要件必须恰当,并且要求符合法律诉讼程序。在诉讼的过程中,有时极有可能因一个小小的错误而导致全盘皆输。因此,律师对于法律思维的运用应当对法律事实进行全面考察,并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进行判断或预测,通过对法律事实进行分析和灵活运动并对案件进行综合权衡,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尤其是在案件情况较为明确的情形下,更应该注意一些细节问题,因为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会对整个案件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律师在进行任何一项活动时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逻辑,注意思维的严谨性。否则,一旦出现任何一个小小的疏忽或不严谨,就会给别人造成攻击的机会,致使输掉整个案件。
诉讼业务:律师更加强调敏锐的思维。敏锐的思维,在相当程度上,强调的是律师对把握和运用法律环境机会和风险的敏锐地发觉、评析、规避和化解能力。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必须要具有敏锐的思维,这对于参与诉讼、仲裁的律师尤为重要。尤其是在法律实务中,各种情况瞬息万变,任何一个小的疏忽都可能使人处于被动的局面。同样,一些看似不起眼的小环节,如果能够很好地加以利用,则有可能力挽狂澜,使人扭转乾坤立于不败之地。作为敏锐的思维,关键在于善于抓住捉空间,捕捉时间,把握机会,有抓住有利空间和有利机为我所用的能力。在当前,作为律师必须密切关注国际风云变换、时代变迁、国家大事、社会动态、立法趋势、政策走向、学术争鸣、大众舆情、文化潮流、习俗渊源,同时还应紧密结合对形势的判断分析,有规避风险的意识。而要规避风险,就要反应敏锐,充分认识事物的复杂性,善于并且能够及时调整思路,努力实现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目的。
非诉讼业务:律师的思维应具有预见性思维的预见性。是对法律人及法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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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者的一项特殊要求,尤其是对律师这一职业群体来说更为重要。因为人们所生活的社会情况瞬息万变,而法律文件、法律规范一旦成文,即会在一定时间内相对固定,正如成文法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等缺陷无法避免,法律实践中可能会产生一些意料之外的情况和变数。然而,作为律师,恰恰需要及时地、准确地对可能会出现的一切情况进行预测和判断,以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将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几率降到最低。这种提前预测和防范的思维即预见性思维。预见性思维要求执业律师敢于想常人之所不能想,敢于为常人之所不能为,这也是在律师业务中,非诉业务比诉讼业务中要更具专业性和挑战性的原因,一个律师其知识水平、业务水平的高低在此处往往更容易见分晓。当然,此种思维的预见性仅是要求律师按照法律的逻辑预见将来有可能会发生的法律事实、法律问题,而不包括一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意外事件或者突发情况,原因很简单,这样的情况属于不抗。
17、2014年6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了《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共有多少条规定?主要内容是什么?
准则共分六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忠诚。律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二是为民。律师应当始终把执业为民作为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通过执业活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三是法治。律师应当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在执业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履责,尊重司法权威,遵守诉讼规则和法庭纪律,与司法人员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四是正义。律师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法充分履行辩护或代理职责,促进案件依法、公正解决。五是诚信。律师应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在执业中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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