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协议(虚拟股权)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人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A、B 乙方:
(以上当事人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
(1)本协议甲方拥有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的股权,出资额计 元人民币,其中A拥有 %股权,B所拥有 %的股权;
(2)乙方为目标公司员工:与目标拨弄公司所签订之劳动合同期限为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共计 年,担任的职位为 :
(3)甲方同意在特定条件下将其所享有的部分股权之特定权益转让予乙方,作为对乙方服务目标公司的激励。
由此,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股权激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 定义
1.1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协议指本协议双方就全权激励事宜所签订的协议以及本协议双方不时正式签署的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书面文件。
目标股权指甲方所拥有的目标公司 %的股权(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出资额计 元 人民币(甲方A与B同比列分担该等股权。当目标公司发生增资、减资等影响注册资本的情况时,该股权比例将根据出资额作相应的调整)。
分红权指目标公司股东按照其在目标公司的实际出资比例享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决议分取目标公司利润的权利。
人民币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条 股权激励 2.1 股权激励
双打一致同意,在乙方遵守本协议第2.2款承诺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将目标股权的特定权益根据第2.3款约定的方式转让给乙方作为对乙方的激励。
2.2 先决条件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股权激励的前提条件为乙方遵守以下承诺: 2.2.1 乙方承诺自20 年 月 日起为目标公司至少服务 年。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是连续的,若有中断情形须经甲方同意;
2.2.2 乙方承诺全职为目标公司服务,不从事任何兼职,也不以任何方式参与与目标公司业务有竞争的投资或经营活动,亦不恶意损害目标公司及甲方利益;
2.2.3 乙方承诺尽职尽责完成其与目标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职责;
2.2.4 乙方承诺其在旅行劳动合同期间达到工作业绩目标并获得甲方认可,工作业绩目标为:
2.2.5乙方承诺其在职期间及离职后 年内不以任何方式参与与目标公司业务有竞争的投资或经营活动。但除另有约定(包括乙方与第三方的约定)外,目标股权全部转让予第三方后乙方不再受本项限制。
2.3 激励方式
2.3.1 乙方有权按照以下方式享有、获得股权激励;
a 自不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有权获得目标股权的分红权,但前提是乙方须全年在目标公司任职,方可获得目标股权当年的分红权;
b 乙方享有目标股权转让时的相应股权转让时的相应收益:乙方无权自行将目标股权转让给第三方,1、但如甲方将其拥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予第三方,则乙方有权且有义务将目标股权按同比例一并进行转让,目标股权的转让价款由乙方获得;
2、 如甲方将其所拥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全部或部分与其他第三方所拥有的股权进行互换,则乙方有权且有义务将目标公司按同一比例一并进行互换,对于目标股权对应的所换股权,乙方享有其在本协议下就目标股权所享有的各项权
益;3、如甲方就其所拥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时与第三方达成对赌安排的,甲乙双方将就目标股权的处置方式另行协商,但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回购。
C、乙方无权享有目标股权所对应的股东投票权、表决权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其他权益,该等权利仍由甲方享有。
2.3.2 甲方取得第2.3.1项所述享有的分红或股权转让价款后,即应在一个月内按照前款约定将分红及股权转让价款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支付给乙方。
2.4 相关税费
双方各自承担因股权激励所应缴付的所有税费。 第三条 声明与承诺 3.1 双方共同声明和承诺
3.1.1 每一方在本协议中所做的声明和承诺均为真实、湾镇和准确的; 3.1.2 每一方均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名师香味能力,并已进行所有必要的行动以作出适当授权以签署本协议。
3.2 乙方特别承诺和保证
3.2.1 乙方承诺其具备与目标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2.2 乙方承诺其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乙方承担的其他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3.2.3 乙方已经清楚,除本协议第2.3.1条规定的乙方就目标股权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外,乙方不享有目标公司股东享有的表决权等其他权利;
3.2.4 乙方保证不对所获得的分红权进行出售、转让、抵押、质押、赠予、担保、设置权利障碍挥着进行其他任何处置。
第四条 权利终止 4.1 不当行为终止
4.1.1 若因乙方不当行为给目标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则乙方在本协议下就目标股权所享有的权利应立即失效。如钙等不当行为发生在甲方向乙方支付任何一期分红前,分红权亦应立即失效,且任何已获得的分红均不能再获得收益;
4.1.2 “不当行为”应当指涉及以下一项或多项行为:(1)经相关提醒告知后,乙方仍然实质性、持续性地未能够依其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向目标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职务所要求的服务;(2)关联公司的不忠实、不诚实或其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