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合同管理复习资料

合同法概论

?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

? 合同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的法律行为;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的分类

按照合同的表现形式;

? (1)书面合同是指当事人以书面文字有形地表现内容的合同。

? (2)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口头语言的方式(如当面对话、电话联系等)达成协议

而订立的合同。

? (3)默示合同是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

施某种行为或者以不作为的沉默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达成的合同。

按照给付内容和性质的不同;

(1)转移财产合同是指以转移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为内容的合同。 (2)完成工作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对方, 另一方接受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

(3)提供服务合同是指依照约定,当事人一方提供一定方式的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 的合同

按是否双方互相承担给付义务;

(1)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2)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区分意义:是否具有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 不真正双务合同:附义务的赠与(负担的义务不成为赠与的对价)――通说仍为单务)

按享有权利是否需要支付一定对价;

(1)有偿合同是指双方互为给付而取得对价的合同。 (2)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只为给付而无对价的合同

(区分意义:(1)注意义务:无偿合同中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较有偿合同为轻 (2)行为能力:纯获利益的行为不要求受益人的行为能力 (3)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

(4)善意取得:占有人须以有偿方式处分动产才构成善意取得;)

无偿合同:赠与、借用、保证

没有约定费用则推定为无偿:委托、保管、自然人借款 按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

(1)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指只要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 (2)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生效)

要件的合同

(区分意义: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违约还是缔约过失)主要的实践合同:动产质押、借用、自然人借款、保管)

按是否能够独立存在;

(1)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和独立发生效力

的合同。

(2)从合同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

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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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

(1)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对形式未作出特别规定的合同。

按法律是否对某类合同赋予了特定名称与特定规则;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 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

规定

? 买卖合同;供电、水、气、热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合同;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注意:双务合同不一定就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也不一定就是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也不一定就是双务合同,无偿合同也不一定就是单务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严守 鼓励交易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1、自然人 2、法人 3、其他组织

自然人 民事行为能力:第一,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第二,必须智力正常,可以理

智地辨认自己的行为。

法人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

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2、行为 3、智力成果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债权人的权利与和债务人的义务,即合同的债

券与债务

合同订立的形式 ⒈口头形式 ⒊其他形式

⒉书面形式:①合同书 ②合同确认书 ③车船票、保险单 ④数据电文 形式 ⑤格式合同 ⑥示范文本⑦特殊形式 要约 : 也称为发价、发盘、出盘、报价等,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3)要约内容具体、确定 (4)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 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要约的生效:指要约产生法律拘束力,要约生效时间为要约到达受约人开始。

(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

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 时间,视为达到时间。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

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

要约撤回: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

要约撤销: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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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消灭:指要约丧失法律约束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具备的条件:(1)由受约人向要约人发出

(2)在确定的或者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 承诺必须表明受约人的缔约意图 (5)承诺的传递方式应当符合要约要求 注意: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

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承诺的方式 : 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以行为的方式作出

承诺生效时间: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对要约内容变更的处理

(1)实质性变更(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

和争议解决办法):为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1)对非主要条款作出改变

(2)承诺人对要约的主要条款未表示异议,然而在对这些主要条款承诺后,添

加了一些建议或表达了一些愿望。

(3)如果承诺中添加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承诺仍然有效。

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

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反法律及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不能 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是合同 能否产生法律效力还要看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则当事人在办理相关手续 后合同生效,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

(3)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无效合同

(一)概念: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其效

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 撤销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建设工程中无效合同的界定

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工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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