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和振动 振动的测定

噪声和振动 振动的测定

1.适用范围

本方法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控制城市环境振动污染而制定。

本方法规定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的测量方法。本方法仅适用于城市区域环境振动的测量 2. 测量方法 2.1 测量仪器

用于测量环境振动的仪器,其性能必须符合ISO/DP 8041-1984有关条款的规定.测量系统每年至少送计量部门校准一次。 2.2 测量量

测量量为铅垂向Z振级。 2.3 读数方法与评价量

2.3.1 本测量方法采用的仪器时间计权常数为1s。

2.3.2 稳态振动:每个测点测量一次,取5s内的平均示数作为评价量。 2.3.3 冲击振动:取每次冲击过程中的最大示数为评价量。对于重复出现的冲击振动,以10次读数的算术平均值为评价量。

2.3.4 无规振动:每个测点等间隔地读取瞬时示数,采样间隔不大于5s连续测量时间不少于1000s以测量数据的VL10值为评价量。

2.3.5 铁路振动:读取每次列车通过过程中的最大示数,每个测点连续测量10次列车)以20次读值的算术平均值为评价量。 2.4 测点位置及拾振器的安装

2.4.1 测量位置:测点置于各类区域建筑物室外0.5m以内振动敏感处。必要时,测点置于建筑物室内地面中央。 2.4.2 拾振器的安装

2.4.2.1 确保拾振器平稳地安放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避免置于如地毯、草地、砂地或雪地等松软的地面上。

2.4.2.2 拾振器的灵敏度主轴方向应与测量方向一致。

2.5 测量条件

2.5.1 测量时振源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5.2 测量应避免足以影响环境振动测量值的其他环境因素,如剧烈的温度梯度变化、强电磁场、强风、地震或其他非振动污染源引起的干扰。 2.6 测量数据记录和处理

环境振动测量按待测振源的类别,选择对应表格逐项记录,测量交通振动必要时应记录车流量。 3. 参考文献

GB/T10071-1988《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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