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EA50-C-QA

核电站安全质量保证法规

国际原子能机构参考美国的经验,于1978年颁布了核电站安全质量保证法规IAEA50-C-QA , 并得到世界上先进工业国的认可。50-C-QA包含如下13项条款(通常称13条):引言;质量保证大纲;组织机构;文件管理;设计控制;采购控制;材料管理;工艺及工艺过程控制;检测、试验控制;不符合项处理;纠正措施;记录;质量监察(audit:核工业系统译为监察,全面质量管理工作者译为审核)。国际原子能机构为了使生产厂能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完全法规,还陆续制订了安全法规的实施导则50-SG-QA系列,对法规的主要条款作了进一步展开。已制订了10个导则:

50-SG-QA1:核电站质量保证大纲的编制;

50-SG-QA2:核电站质量保证的记录制度;

50-SG-QA3:核电站物项和服务采购工作的质量保证;

50-SG-QA4:核电站施工期间的质量保证;

50-SG-QA5:核电站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

50-SG-QA6:核电站设计的质量保证;

50-SG-QA7:核电站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

50-SG-QA8:核电站物项制造的质量保证;

50-SG-QA10:核电站质量保证的监察;

50-SG-QA11: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50-C-QA 和50-SG-QA系列吸取了世界各主要核电国家质量保证的经验,已得到世界众多国家的承认。此文件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范围内推荐使用,我国也在1986年制订了相应的法规《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及其支持性文件《安全导则》系列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