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
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深证上[2017]307号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7.05.12 【实施日期】2017.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17]307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完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本所根据相关法规及近年来的独立董事备案实践,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本所2011年12月2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深证上〔2011〕386号)同时废止。
目前兼任多于五家上市公司(含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人员,在其担任独立董事职务的任意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筹备换届时,应当确保符合本办法 1 / 3
规定的任职家数条件后方可接受独立董事提名。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5月12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2017年修订)
(深证上[2017]3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培训工作指引》”)、《关于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 / 3
第二条 本所根据《公司法》、《指导意见》、《培训工作指引》、《通知》和本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对本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查。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和提名人应当保证所披露和报送材料的一致性,同时保证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