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3]48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5.08 【实施日期】2003.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4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当前,我省农村“非典”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一方面,全国“非典”疫情还没有得到完全控制,随着农忙季节的到来,农村返乡人员急剧增加,尤其是从疫情较多地区返乡人员的不断增加,加大了“非典”病例输入农村的危险;另一方面,农村医疗基础设施薄弱,技术力量不足,疫病监测体系不健全,农民卫生防疫知识和防范疫病意识淡薄,省委、省政府和省“非典”防治指挥部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在农村基层有待进一步落实,一些农村地区存在着“非典”疫情扩散蔓延的隐患。对此,各级政府必须保 1 / 2

持清醒认识,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牢固树立防大疫的思想,做好打大仗、打硬仗、打持

久战的思想准备。根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将加强我省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国、全省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上来,在继续抓好城市“非典”防治工作的同时,抓好农村“非典”防治工作这个薄弱环节,严防疫情流入农村,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各级防治“非典”指挥部要增设农村组,具体负责农村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要建立县、乡、村三级防非典型肺炎工作责任制,县(市)长负总责,并安排专人、专班负责“非典”防治工作。要加强对乡(镇)、村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联系乡(镇)、村防治工作制度,分片负责。

二、强化宣传教育。 县、乡人民政府要向每个农户发一份公开信,向广大农民宣传中央和省防治“非典”采取的重要措施,宣传《传染病防治法 》的有关条款,介绍“非典”防治基本知识,宣传“非典”可防、可控、可治,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明确在“非典”防治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掌握预防知识,树立战胜疫病的信心。县、乡要通过广播、电视、标语、宣传栏、印刷品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扎实有效的宣传活动,普及科学预防知识,破除封建迷信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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