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所需资料及申领条件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所需资料及申领条件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所需资料 (一)许可证初次申领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含台帐明细登记表),并经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初审;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

4.单位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

5.基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台帐管理制度; 6.人员培训计划、个人剂量和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7.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它相关要求。 (二)许可证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4.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三)许可证重新申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所需材料与(一)初次申领时一致: 1.改变许可证许可的活动种类或范围的;

2.新建或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场所的。 (四)许可证延续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至少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许可证延续申请表一式5份;

2.许可证有效期内最后一年的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报告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各1套(复印件)。所提交的监测报告应由有资质的单位出具。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1份,由持证单位自行编制并对总结的真实性负责。总结内容应包括环保手续(包括年度评估报告)履行情况,所有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监护等档案的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配备及其教育培训情况,辐射事故、事件的应急管理,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安全防护仪器设备配备情况等内容。 4.原许可证正、副本。

(五)许可证注销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注销申请报告;

2.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规定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需提供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终态验收批复; 3.原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二、网上申报

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网址:http://rr.mep.gov.cn/rsmsreq/login.jsp 三、许可证申领条件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使用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辐射安全与防护负责人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并每四年进行一次复训。

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6.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应配备1台以上的个人剂量报警仪或1台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配置1台表面污染监测仪。

7.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8.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9.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10.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