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照明节能改造协议模板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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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道路照明节能改造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示范文本

(节能效益分享型)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

20 年月日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用能单位 (甲方)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节能服务公司 (乙方)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担保方 (丙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精心整理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合同条款

鉴于本合同甲乙丙三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三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三方共同恪守。 第1节 术语和定义 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术语定义和解释如下: 1.1合同能源管理 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其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 1.2节能效益分享型 指节能改造工程前期投入由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甲方无需投入资金,项目完成后,甲方在一定的合同期内,按比例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由项目产生的节能受益。具体节能项目的投资额不同,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和节能项目实施合同年度将有所不同。节能服务公司对节能项目进行投资,通过节能效益的分享来收回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 1.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 1.4节能服务公司 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并通过福建省省级及以上备案的专业化公司。

1.5能耗基准

指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用以比较和确定节能量的依据。能耗基准应能代表能耗设施或系统运行规律时间段内的数据,数据采集可采用统计或测试或模拟的方法。

1.6项目节能量

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1.7测量与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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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经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认可的方法,用以确定由设备或系统产生的实际节能量,方法可包括测量法、账单分析法、校准化模拟法等。

1.8节能诊断

指将用能单位的能源供应、转化、传输和使用作为一个系统,对该系统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检测、核查、分析和评价,提出降低能源消耗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和建议的活动。

1.9项目节能改造总造价

项目节能改造所发生的节能诊断、设计、设备及材料购置、施工、安装、调试等费用。

第2节 工作内容与服务范围 2.1本合同就项目将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进行节能改造。甲乙双方确认,本项目总造价预计为元人民币。 城市公共节能改造项目节电率及每季度的路面照明质量抽检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测试,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2.2工作地点、改造内容及要求 (1)工程实施地点: 。

(2)项目规模及内容:改造道路总长为公里,改造路灯总数为盏,改造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照明灯具及其灯具智能控制系统; WIFI、监控等及其他。 (3)项目改造节能率不低于%。 2.3项目服务要求:乙方确保项目改造后合同期间的路面照明质量不低于《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要求,或不低于甲方指定的有道路照明资质的设计单位所提供的设计方案要求,以上针对典型路段(杆高、杆间距及路宽的设计符合相关国标)。 原传统灯具道路照明设计不符合CJJ45-2015要求的路段,其路面照明质量及项目节电率测试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2.4以上改造内容仅限于合同签署前双方已经确定的改造内容,如今后甲方在以上所列工作地点、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之外要求新增改造工作,该新增改造工作不在此合同服务范围内,需三方另行签订合同。

第3节项目期限

3.1本合同期限为月,自始,至止。

3.2其中本项目中涉及的所有改造内容应在年月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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