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新克政发[2013]14号)

克拉玛依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新克政发〔2013〕14号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包括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抵押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权利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上市交易或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以上市交易;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房屋所有权人确因异地工作调动、移居国外且户籍迁出本市需要转让的,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上市交易;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因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裁决偿还债务的,权利人可以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因继承、离婚等法定事由可以进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不变;满5年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权利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二)已列入征收拆迁范围内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和承重结构等行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2013年3月1日之前上市交易的,以取得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日期为起点计算上市交易年限;自2013年3月1日之后上市交易的,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所有权证签发日期为起点计算上市交易年限。

第七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按照下列比例交纳土地出让金: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首套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交纳土地出让金。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非首套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0%交纳土地出让金。

(三)购买首套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因特殊原因经批准提前上市交易的,按照同地段标定地价分阶梯(满1年80%,满2年60%,满3年40%,满4年20%)交纳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仍未上市交易,房屋所有权人可按本办法第七条项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九条土地标定地价,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收缴,严格按照土地收益管理及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转让人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维修金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转让人凭交纳土地出让金证明及新《国有土地使用证》,与受让人一同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手续。

(三)受让人领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领取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房屋所有权人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克拉玛依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和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房屋买卖合同和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四)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五)其他必要资料。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款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还需提交继承(遗赠)公证书或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十二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应认真进行审核,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中,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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