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1998.4.1 1 总则
1.0.1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1.0.2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定为依据,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意图为目的,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强化规划设计与管理结合、规划设计与开发衔接,将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宏观控制要求,转化为微观控制的规划编制层次。
1.0.3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对象主要是城市近、中期建设地域中的新区(含开发区或旧城改建地区。其规划成果是城市建设管理、修建设计和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
1.0.4 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生效。
1.0.5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定。
1.0.6 本规定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2 规划基础资料
2.0.1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对所在城市的建设发展历史、现状及规划等情况作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2.0.2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2.0.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2.0.
3.1 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区的规划要求及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
2.0.
3.2 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1/2000,其用地分类应分至小类和补充细分类; 2.0.
3.3 人口分布现状资料: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构成等; 2.0.
3.4 建筑物现状资料:建筑物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
2.0.
3.5 公共设施规划与分布情况; 2.0.
3.6 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资料及专项工程规划资料; 2.0.
3.7 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 2.0.
3.8 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 2.0.
3.9 所在城市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资料及城市环境质量资料; 2.0.
3.10 有关部门对该地区的要求及近期建设项目内容。 3 规划内容
3.0.1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编制内容:
3.0.1.1 确定规划区性质、规划、发展方向或目标,划定规划区用地范围,确定规划结构、功能分区、用地布局及用地构成,提出规划控制要求;
3.0.1.2 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3.0.1.3 规定各地块的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数等控制指标;提出建地间距、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等要求;
3.0.1.4 规定规划区内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项目、规模及分布位置等;
3.0.1.5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主次干路为依据,深化规划区内各级支路,并确定其走向、线型、断面形式、交叉点坐标及标高,确定交通设施位置及规模,确定用地竖向规划原则、地块控制标高;
3.0.1.6 确定输配水管网布置原则、布置方式、管长、管径、控制点标高、给水设施的位置及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