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超标准(doc 73页)(正式版)

质量一般,尚可接受 3分(中) 质量差,勉强能听 2分(差) 质量低劣,无法忍受 1分(劣) 3 评价人员应独立评价打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评价结果。各主观评价项目的得分值均不应低于4分。

6.6.5 会场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观评价的项目应包括:本会场摄像机图像、本会场视频源图像;外会场摄像机图像、外会场视频源图像。

2 主观评价方法可采用五级质量制评定。五级质量制评分分级应符合表6.6.5的规定。

表6.6.5 五级质量制评分分级

图像质量制的主观评价 评分等级 图像质量极佳,十分满意 5分(优) 图像质量好,比较满意 4分(良) 图像质量一般,尚可接受 3分(中) 图像质量差,勉强能看 2分(差) 图像质量低劣,无法观看 1分(劣) 3 评价人员应独立评价打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评价结果。各主观评价项目的得分值均不应低于4分。

6.6.6 会议电视效果综合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综合评价的项目应包括:声音延时、唇音同步、回声、图像清晰度、图像连续性。

2 综合评价的检测方法应符合表6.6.6的规定。

表6.6.6 会议电视效果综合评价内容表

序号 项目 检测方法 两地会场由专人进行1至10交叉报数,用秒表记录时长,1 声音延时 扣除不经电路传输进行交叉报数所需时间,除以10即得平均延时值。 结果 备注

2 唇音同步 由外地会场专人拍手掌,本地会场进行测评。 两地会场由男声提问和报数,两会场进行主观评价有无3 回声 明显的回声。 将本会场摄像机前的标准清晰度复合测试图静止画面由4 图像清晰度 编解码环回,观察图像的清晰度,读出电视线数。或由外地会场配合进行。 将本地会场摄像机前的人员快速走动画面由编解码环5 图像连续性 回,观察其连续性。或由外地会场配合进行。 6.6.7 评价人员应根据会议电视系统总体要求或设计文件做出评价结论,并应填写本规范附录C中的表C.0.2-3的表格。

6.7 系统质量客观测量

6.7.1 当工程设计文件(或建设单位)对会场系统提出明确等级要求或当对主观评价的结论存有争议时,应进行系统质量客观检测。

6.7.2 系统质量客观检测应包括:会场音频系统声学特性指标的检测、会场音频系统电性能指标的检测、会场视频系统显示特性指标的检测、会场视频系统电性能指标的检测和灯光系统平均照度的检测。 6.7.3 检测的所有仪器应有计量合格证。

6.7.4 客观检测结束后,应由检测单位或施工单位编写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格式自定,并应符合下列的内容要求:

1 工程项目名称

2 检测日期、地点和记录人 3 检测目的

4 检测系统(附示意图)

5 测试内容(含测试方法、仪器和数据) 6 测试结论(负责人签字、日期)

7 测试人员名单(姓名、单位、职务/职称、签字)

6.7.5 会场音频系统声学特性指标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最大声压级

2 传输频率特性 3 传声增益 4 声场不均匀度

5 扩声系统语言传输指数STIPA 6 总噪声级

6.7.6 会场音频系统声学特性指标的测量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会议电视会场系统扩声特性》测量方法的规定。

6.7.7 会场音频系统电性能指标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信噪比(不加权) 2 幅频特性 3 总谐波失真

4 额定输入/输出电平

6.7.8 会场音频系统电性能指标的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广播声频通道技

术指标测量方法》GB/T15943的规定。

6.7.9 会场视频系统显示特性指标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显示屏亮度 2 图像对比度 3 亮度均匀性

4 图像清晰度(水平) 5 色域覆盖率

6 水平视角(L0/2)、垂直视角(L0/2)

6.7.10 会场视频系统显示特性指标的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测量规范》GB*****的规定。。

6.7.11 会场视频系统电性能指标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信噪比(加权) 2 微分增益 3 微分相位 4 K系数 5 色、亮延时差

6 色、亮增益差 7 幅频特性

8 视频信号的输出幅度 9 外同步信号幅度 10 行同步前沿抖动

6.7.12 会场视频系统电性能指标的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视视频通道测

量方法》GB/T3659的规定。

6.7.13 会场灯光系统平均照度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主席台座席区垂直照度(检测至少5个点的平均值) 2 主席台座席区水平照度(检测至少5个点的平均值) 3 听众摄像区垂直照度 (检测至少5个点的平均值) 4 听众摄像区水平照度 (检测至少5个点的平均值) 5 光源的色温

7 工程验收

7.1 竣工验收

7.1.1 会场系统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7.1.2 会场系统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工程项目按设计文件要求的内容全部完成,经自检评定符合合同内容和本规范的规定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可视为竣工。对于不具备与会议电视联网条件的会场工程,由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明确处理方案,经自检评定,基本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也可视为竣工。

2 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制定验收测试大纲。 3 设计、施工单位已按合同要求完成有关使用培训的条款。 4 竣工验收文件齐全。

7.1.3 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设计、监理单位和使用方等组成验收小组,进行会场系统工程验收。

7.1.4 竣工验收程序,可按下列步骤进行:检查文件的完整性-抽查检验-演示-评审-签字-移交。

7.1.5 竣工验收内容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审核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 检查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记录资料 3 抽检工程施工质量 4 演示系统功能

5 审核系统质量检测报告 6 验收结论

7.1.6 验收小组应参照设计文件、合同以及本规范,对工程施工质量作出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系统试运行。

7.1.7 对验收未通过的子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验收小组应在验收结论中明确指出问题与整改措施;验收小组应配合工程建设单位督促、协调整改措施的落实。 7.1.8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协调处理。

7.1.9 验收小组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3-6填写验收结论。

7.1.10 涉密工程项目的验收, 相关单位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法规和相关规定,严防泄密。

7.2 竣工验收文件

7.2.1 竣工验收文件应包括:

1 工程合同 2 设计文件 3 设备材料交付清单 4 竣工图纸,包括: 1)系统原理图; 2)设备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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