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高规》修订后重点条文对比分析及常见问题

《建规》、《高规》修订后重点条文对比分析及常见问题

1. 问:“高规”1.0.3.1条: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而2.0.17条中却允许在住宅底部设置不超过二层的商业网点。请问:“高规”对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适不适用? 答:应该删去“首层”二字(规范失误)按住宅处理。

2. 问:“高规”1.0.3.1所说的“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是否仅指住宅?可不可以将小旅馆、中小学生宿舍以及单位员工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等也涵盖进去?

答:高规不允许,不能公共集体使用包括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按旅馆。

3. 问:“建规”1.0.2-1所说的“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指的是哪类居住建筑?包不包括小旅馆、大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

答:住宅、宿舍、公寓不包括小旅馆、大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有旅客就按公共建筑处理,因为公共人员来往不熟悉周围情况。

4. 问: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场若兼作人防,其疏散设计能否参照《人防规范》来执行?

答:可以。高规1.0.4条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24m以及人防。

5. 问:一、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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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

1)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面积之和;

2)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中每间铺面内1层和2层面积之和。 1)或2)? 答:应2)

6. 问:第三层的住宅和下面一、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均由一人购买,可否将第三层住宅的地板打通,通过简易楼梯下到二层的商服网点内? 答:不可以。

7. 问: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

答:建规5.3.5,不需要。如果二层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作为辅助用房,对楼梯不做要求。

8. 问:相邻三间商服网点均由一个买主购得,为了内部管理方便,将三间铺面隔墙贯通,安装防火门将三者分隔成三个防火单元,这样做可以吗?

答:不可以。必须完全分开。

9. 问:根据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不应超过两层的要求,商业服务网点可不可以设置在地下一层? 答:不可以。

10. 问: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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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对于低层建筑而言,商业服务网点内无需设消火栓,但是,当商服面积大于200m^2时则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水源取自消火栓或生活用水系统都可以。

2)高层建筑按高规:设消火栓和喷淋(超100米或一类高层) 11. 问:商业服务网点的底层可否再向地下开设一个地下室作为该网点的仓库?

答:不可以。规范规定必须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开。

12. 问建规 8.3.1条第5款规定:“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消火栓系统,但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该跃层住宅为7跃8,是否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答:可以不设。“建规”1.0.2规定:建筑层数计算:…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13. 问:“高规”第5.1.4条,“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同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割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此条中的“等”是否使用三面墙体围合,单面开场的楼梯间?

答:“等”适用三面围合,单面开敞敞开楼梯间。 14. 问:五层高的学校办公楼,需要设封闭楼梯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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