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并网安全性评价汇总

水电站并网安全性评价

一、相关规定

《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规程》

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电监安全[2007]45号)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

《四川地方电网及其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 《四川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第五版) 二、并网安评应具备的条件

1、新投产的水力发电厂电气一次设备、二次设备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各参数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标准。

2、新投产的水力发电厂电气一次设备的交接试验项目应完整、合格。已投产的电气一次设备最近一次大修试验和预防性试验表明没有危及电网安全运行隐患。

3、根据规程、规范的要求,依据电厂的机组容量和电压等级,设置完善、可靠的继电保护装置(包括线路、母线、变压器、发电机、励磁、同期、低压、过流、失磁、联动等)。

4、根据规程、规范及电网企业要求,继电保护装置要求定期校验,确保电网及发电厂安全运行。

5、与电网保护配合的发电厂,保护必须满足电网配合的要求,继电保护定值必须认真执行定值通知单制度并与定值单相符。

6、电气主接线及厂、站用电系统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满足电网安全运行。

7、针对110KV以上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必须经电网企业审批,并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8、发电机组调速系统应满足设计规程、规范的要求,能自动控制机组频率。

9、发电机组励磁系统满足设计规程、规范的要求,应自动控制机端电压、无功负荷,并具有过励磁保护和欠压保护。

10、发电厂机组及升压站二次用直流控制电源系统的设计配置应符合规程、规范的要求,

11、电厂至电网企业的调度部门必须具备两套以上可用独立的通信通道,通迅设备供电电源稳定可靠。

12、严格执行与电网安全有关的反事故措施。

13、电厂的运行值长与有权接受调度命令的值班人员,应全部经过调度管理规程及有关电网安全运行的培训,考核合格。 三、并网安评应提交的资料

《发电厂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自评报告》及其他资料(见附件 ) 四、并网安评的组织

各单位并网安全性评价应定期进行,评价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并网安全性评价一般经过企业自查、自评和整改,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查评,以及四川电监办组织评审并审批等程序进行。(总装

机容量1MW以上的并网单位由四川电监办负责评价;总装机容量1MW以下的由其并入的电网企业按照四川电监办印发的《四川地方小水电站(总装机1MW以下)安全评估检查标准》有办理,并将检查结果报四川电监办备案。)

1、办理单位向四川电监办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表》,选择并网安评中介机构,签定委托并网安评技术服务协议。在并网安评中介机构专家的指导下,按照《四川地方电网及其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对自查自评达不到要求的项目进行整改,在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向四川电监办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自查报告》。

2、四川电监办接到受理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后,对申请表和自查报告进行审核,检查是否满足开展评价工作的要求,并做出开展专家现场查评或继续整改的决定。

3、由并网安评中介机构组织四川电监办、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相关人员成立现场查评专家组开展现场查评工作。现场查评专家组根据查评情况形成查评初步报告,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向被查评单位通报情况。被查评单位根据查评初步报告组织对并网安全性评价后的“剩余风险”的深入辨识,制定隐患整改措施计划的编制与落实,填写《并网安全性评价安全隐患整改及监控计划表》

4、并网安评中介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审查专家组查评初步报告,形成《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同时将《并网安全性评价安全隐患整改及监控计划表》报送四川电监办。如达不到并网安评标准或存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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