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94-2009

现批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94-2009,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3.2.2、4.2.1、6.3.1、6.4.1、7.2.3、8.1.3、8.2.4、8.2.5、8.3.2、8.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200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四月七日

发布日期:2009/04/07 实施日期:2009/10/01 替代标准:CJJ94-2003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5]84号)的要求,本规范由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及检验;5燃气计量表安装及检验;6家用、商业用及工业企业用燃具和用气设备的安装及检验;7商业用燃气锅炉和冷热水机组燃气系统安装及检验;8试验与验收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 增加了铝塑复合管的连接、燃气管道的防雷接地、敷设在管道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安装、沿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的安装等方面的规定;

2 增加了燃气计量表与燃具、电气设施的最小净距要求、燃气计量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等要求;

3 增加了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炉安装及烟道安装的要求等; 4 增加了调压装置安装、监控系统安装的要求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小酱坊胡同甲40号;邮政编码:100032)。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城市燃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 成都康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 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吉大地燃气集团般份有限公司 重庆前卫克罗姆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圣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振威燃气安装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成都共同管业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戚大明 罗 庆 朱立建 严茂森 白丽萍 吴 珊 杨永慧 井 帅 姜国芳 黄 炜 李白千 易洪斌

本规范审查人:金石坚 李恒敬 杜 霞 元永泰 于京春 陈秋雄 张 琳 沈其铭 李美竹 黄崇智 洪运来 魏秋云 顾书政

1 总则

1 总则

1.0.1 为统一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保证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供气压力小于或等于0.8MPa(表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商业用户、燃气锅炉房(不含锅炉本体)、实验室、工业企业(不含用气设备)等用户室内燃气管道和用气设备安装的施工与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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