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
各科室 门诊部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结合我院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管理要点
(一)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章、文件《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等,是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定依据,各科室要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提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认真贯彻严格执行。
(二)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进行收集,感染性废物必须 用具有标识的黄色塑料袋盛装,且盛装量不得超过3/4。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外包装袋未被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
(三)锐利性废物须使用锐器盒,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损伤性废物须放置在锐器盒内。输液瓶未被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 (四)各病区袋装后的医疗废物不得丢在走廊上,放置在固定地点由专人负责回收,并做好双签名。
(五)各病区负责人要对医疗废物登记本所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对,登记本由各病区护士长负责保管,至少三年。
(六)严禁买卖医疗废物。
(七)严禁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混放。 二、处罚办法
(一)凡违反以上规定其中一项的罚50元。
(二)单个科室连续三次被发现同样问题,将对科主任、护士长进行通报批评。
(三)如发现或被经举报查实有医疗废物买卖行为的,给予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对于当事人予以扣发当月奖金并警告处分直至辞退。
院感科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检查、督促,落实科室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预防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行为的发生。
附件:(一)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
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自《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行以来,医疗废物管理进入法制化轨道。但是,部分地区还存在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导致医疗废物非法收集、利用和处置等现象时有发生。为贯彻落实《条例》,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措施
(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规定,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提高全体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意识,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交由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环节工作,落实转移联单制度。
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能力建设。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并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的规定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要求,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加强统一管理,严禁混入针头、一次性输液器、输液管等医疗废物。
(二)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经营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进行管理,包括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制订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配置应急防护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等。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按照《条例》要求,做好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二、加大监督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