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和电 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的科学评价活动,提高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采用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
准》(附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评价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以及 行业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规 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导则》的文件而制定。
第三条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是通过对电
力建设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内容、指标等量化评价,促进
电力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确 保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始终可控、在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投资管理的
330kV 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水电工程项目、火电工程项目,
以及公司系统所属的火电、送变电和水电施工企业的“安全健 康环境”评价工作。
第五条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也可作为安
全检查表,用于网、省公司对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安全
-1-检查。
第六条
公司系统投资管理的 220kV 及以下输变电工程
项目,由省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公司系统所属从事电力建设的多种经营实体,可参照本办
法进行企业的安全评价。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评价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应以建设 项目安委会组织的“自查自评”为基础,上级工程主管部门(网、
省公司)进行复查,国家电网公司组织专家抽查。
第八条
由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工程参
建各方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健康环境”评价。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按工程建设类别划分为:输变电建
设工程(序列编号为 A)、水电建设工程(序列编号为 B)和火电
建设工程(序列编号为 C)。
第十条 在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时,
按照相应的工程序列编号,分别采用《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
评价标准》中的 I 类评价表对项目建设单位、II 类评价表对工 程监理单位、IV 类评价表对施工企业的建设现场进行评价, 综合汇总后得出本项目的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后,每年至少应开展一次
“安全健康环境”自评价,自评价的时间宜安排在工程施工高峰
阶段。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安委会根据自评价的结果,组
织参建各方进行整改,形成闭环管理。
第三章 电力施工企业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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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应以企
业的自查自评价为基础,上级主管部门(网、省公司)进行复查, 国家电网公司组织专家抽查。
第十四条
由电力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企业职能
部门和工会等对本部和建设现场进行“安全健康环境”自评价。
第十四条
电力施工企业按专业划分为输变电施工企业
(序列编号为 A)、水电施工企业(序列编号为 B)和火电施工企
业(序列编号为 C)。
第十五条
在实施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
时,按照相应的工程序列编号,分别采用《电力建设安全健康
环境评价标准》中的 III 类评价表对施工企业本部、IV 类评价 表对企业的建设现场进行评价(至少抽查 2 个项目部、取低分 汇总),综合汇总后得出该施工企业的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电力施工企业应在每年的上半年完成“安全健
康环境”自我评价。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自评价的结果进行整改,形成闭环
管理。
第四章
自评价工作的复查和抽查
第十八条
由网、省公司工程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工程建
设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对所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 企业进行“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复查。
第十九条
国家电网公司组织专家对建设工程项目和电
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复查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网、省公司组织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复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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