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深圳市地下管线
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零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2014年4月16日
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下管线管理,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和城市安全,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但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管线以及海域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除外。
法律、法规、规章对燃气、石油管道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面以下的给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含交通信号、公共监控)、燃气、石油及其他物料输送等管线、管沟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测绘、验收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建设工程实体。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和公路,以及桥梁、隧道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提升质量的原则。
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管线使用地下空间的,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从事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维护及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保密法规、规章的要求。
第五条 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以及综合协调工作,会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的信息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其颁发施工许可的与道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协调配合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给水、排水等与水务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或者单独建设的水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负责给水、排水地下管线等水务设施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
住房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他市政地下管线工程建设。 第六条 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行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等工作的行业监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的档案管理,协同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信息管理。
市、区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地下管线事故引起的相关应急抢险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对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负责调查了解施工范围内地下管线现状情况,在覆土前完成测绘工作,组织竣工验收,并及时向规划国土部门备案竣工测绘成果、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设计变更和竣工测绘的监理记录。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与地下管线工程有关的义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含受委托管理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单位,下同)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年度维护计划,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并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和完好、正位并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避免发生地面坍塌、管道爆裂等事故。 地下管线测绘机构应当具备法定的管线测绘资质,对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提升地下管线质量标准,延长地下管线使用年限,提高地下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和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治理地下管线引起的地面坍塌、爆炸等事故。 鼓励采用共同沟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进行地下管线的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侵占、盗窃、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有权对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依法维护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