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民法发[2013]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3.05.10 【实施日期】2013.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沪民法发〔2013〕8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团局,市局各处室、各局属单位: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市政府26号令)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0〕23号)要求,我局在历次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2012年12月底以前,由我局单独制发或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等单位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了集中清理。其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计80件。现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按照执行。

附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 / 4

上海市民政局 2013年5月10日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计划财务(4件) 序文件名称 号 1 2 3 4 文号 发布日期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公益招沪民计发[2009]182009.4.25 投标的意见 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社区公益服务项目招沪民计发投标工作的通知 [2010]102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社区公益创投活动的沪民计发通知 [2010]103号 2010.11.17 2010.11.17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规范上海社区公益招投标(创投)项沪民计发[2011]282011.2.23 目财务核算管理的通知 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公益招投标的意见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社区公益服务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社区公益创投活动的通知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规范上海社区公益招投标(创投)项目财务核

算管理的通知

二、民间组织管理(10件)

序文件名称 号 5 6 7 文号 发布日期 2000.3.21 2000.3.8 2003.12.13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沪民社非见》的通知 [2000]3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沪民社非行规定》的通知 [2000]4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沪民社综 2 / 4

民间组织登记公告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8 [2003]4号 2004.12.1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贯彻民政部《关沪民社登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2004]493号 知》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沪民社团会团体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6]1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办理民办非企沪民社登业单位迁出迁入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240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沪民社非分行关于在本市民间组织中实施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7]1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团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基金会信息沪民社基公布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1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本市沪民社团社区群众团队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8]1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民政部沪民社服《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1号 9 10 11 12 13 14 2006.11.29 2006.6.2 2007.1.10 2007.8.16 2008.8.7 2011.2.10 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

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双退安置(9件)

序文件名称 号 文号 发布日期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警备区司沪民[1988]15 令部、上海警备区政治部关于转发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安字31号 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16 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17 18 沪民安办(91)第6号 1988.12.29 1991.10.19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本市退役沪民安发士兵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2003]3号 2003.1.12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沪民安发2003.5.27 的若干规定 [2003]18号 2005.4.20

19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保局、上海市医保局《关于给沪民安发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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