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发改政策[2008]89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1.19 【实施日期】2008.11.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
法(修订)的通知(2013)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
知
(闽发改政策〔2008〕893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发展改革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和《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我委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 3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发展改革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和《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第二章规定,并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事项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包含以下内容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负责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部分招标或者不招标);
(二)项目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三)项目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 2 / 3
因特殊情况,项目单位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须先行开展招标工作的,或者在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未核准招标事项的,应当将招标事项单独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四条 市、县(区)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后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将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复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县(区)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后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安排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省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将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对给予安排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省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复核其招标事项。
第五条 项目单位需改变经核准的招标事项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核准条件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单位可以申请邀请招标: (一)项目投资中非公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