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 民初 号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法人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理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律师姓名,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与被代理人关系)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法人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理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律师姓名,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与被代理人关系)
原告 与被告 纠纷一案,本院于 年 月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因 原因,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与被告 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 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直接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的程序事项如缺席审判等应当写明)
原告起诉:
1
被告答辩: 原被告争议焦点1、 原告举证: 被告质证: 本院认证:
(针对争议焦点1综合举证、质证、认证) 原被告争议焦点2、 原告举证: 被告质证: 本院认证:
(针对争议焦点2综合举证、质证、认证) 原被告争议焦点3、 原告举证: 被告质证: 本院认证:
(针对争议焦点3综合举证、质证、认证) 根据上述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本院认为, 故依照 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删除此项)
2
本案受理费 元,减半收取计 元(适用普通程序的删除减半收取),由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校对 )
附本判决书所适用法律条文:
审书3
判 员 年 月记 员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