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标准
附件5
医疗软件产品技术审评规范(2017版)
本规范旨在指导企业提交医疗器械软件注册申报资料,同时规范医疗器械软件的技术审评要求。
本规范是对医疗器械软件的一般性要求,企业应根据医疗器械软件的特性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判断指导原则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不适用内容详述理由。企业也可采用其他满足法规要求的替代方法,但应提供详尽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规范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并参考了国外法规与指南、国际标准与技术报告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认知水平和技术能力的不断提高,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修订。
本规范是对企业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规范。
本规范针对软件的特殊性,在现行法规要求下进一步明确了对医疗器械软件的要求,特别是对软件更新、软件版本的要求。本规范是医疗器械软件的通用规范,其他涉及软件医疗器械产品的规范可在本规范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第二类医疗器械软件的注册申报,适用的软件开发方式包括自主开发、部分采用现成软件和全部采用现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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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
医疗器械软件包括独立软件和软件组件。独立软件:作为医疗器械或其附件的软件;软件组件:作为医疗器械或其部件、附件组成的软件。
独立软件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具有一个或多个医疗用途,无需医疗器械硬件即可完成预期用途,运行于通用计算平台。独立软件包括通用型软件和专用型软件,其中通用型软件基于通用数据接口与多个医疗器械产品联合使用,如PACS、中央监护软件等;而专用型软件基于通用、专用的数据接口与特定医疗器械产品联合使用,如Holter数据分析软件、眼科显微镜图像处理软件等。
软件组件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具有一个或多个医疗用途,控制(驱动)医疗器械硬件或运行于专用(医用)计算平台。软件组件包括嵌入式软件和控制型软件,其中嵌入式软件(即固件)运行于专用(医用)计算平台,控制(驱动)医疗器械硬件,如心电图机所含软件、脑电图机所含软件等;而控制型软件运行于通用计算平台,控制(驱动)医疗器械硬件。
软件组件也可兼具处理功能。专用型独立软件可单独注册,也可随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此时视为软件组件。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和结构组成的要求 1.独立软件
产品名称应为通用名称,并符合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可以结合人体部位(如胸部、心脏等)、临床科室(如骨科、神经外科等)、处理对象(如CT图像、MRI图像、心电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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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和功能用途(如治疗、处理、诊断等)进行命名。
结构组成应包括物理组成和逻辑组成,其中物理组成描述软件的存储介质或交付方式,如光盘、U盘、预装于计算机交付或网络下载交付等;逻辑组成描述软件的临床功能模块,包括服务器(如适用)和客户端,注明选装和模块版本。
2.软件组件
软件组件无相应要求。
专用型独立软件视为软件组件时,软件名称与独立软件要求相同,结构组成应明确软件的名称、型号规格和发布版本。
(二)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1.独立软件
独立软件的注册单元以管理类别、预期用途、处理对象和临床功能模块作为划分原则。
(1)不同管理类别的独立软件应作为不同注册单元,在无法分割的情况下可作为一个注册单元并按照较高管理类别注册申报。
(2)不同预期用途的独立软件应作为不同注册单元,按照预期用途大体上可分为治疗类、诊断类、监护类和信息管理类。
(3)不同处理对象的独立软件应作为不同注册单元,按照处理对象大体上可分为图像类和数据类。
(4)对于功能庞大复杂的独立软件,应依据临床功能模块的类型和数量划分注册单元,每个注册单元所含模块的数量应适中。按照模块功能可分为平台功能软件和特定功能软件,其中平台功能软件作为软件平台提供基本功能和共用功能,支持多种模式的图像或数据,而特定功能软件运行于平台功能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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