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

河海大学研究生院文件

河海研〔2011〕41号

—————————————————————— 关于印发《河海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

则》的通知

各学院(系):

为规范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文件精神及“河海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特制定《河海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河海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河海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学习时间

第三条 研究生应按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学习、教学与实践环节、论文工作。

第四条 全日制脱产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安排在第一学年,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论文工作时间分别为1年、2年和3年。

第五条 直博生应分别完成硕士与博士阶段的课程学习,时间为2年;论文工作时间为3至4年。

第六条 非脱产研究生可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合理安排个人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时间。

第三章 培养计划

第七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按照培养方案和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方向和本人实际情况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包括学习计划与学位论文计划。硕士生的学习计划与学位论文计划上交学院(系)审查备案,博士生的学习计划与学位论文计划上交研究生院审查备案。学习计划入学后一个月内提交,学位论文计划按学位论文工作有关规定的时间提交。

第八条 对缺少本学科前期专业基础的学生,为保证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在完成本学科规定学分的同时,导师应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指定学生补修前期的专业课程2-3门,补修课程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但不计入本学科必须的总学分。

第九条 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学院(系)负责人审查批准后生效,培养计划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条 个人培养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仍须经指导教师、学院(系)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个人培养计划制定后须立即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由学院(系)确认。

第十二条 经审批的纸质版个人培养计划于研究生学业完成后归入个人学习档案。

第四章 开课与选课

第十三条 开课学院(系)根据培养方案安排下学期课程,将预计能达到开课人数的课程排入课表。开课人数规定如下:

1、公共(政治、英语、数学类)课程:硕士生选课达30人、博士生选课达20人。

2、其他课程:招生数在10人以上的专业,选课人数达招生数的30%且最少不低于8人;招生数低于10人的专业,选课人数达招生数的80%以上。

第十四条 公共外语课程:研究生“第一外国语”选课的语种应与入学考试的语种一致。“第一外国语(英语)”每学年开设,“第一外国语”小语种课程视有无学生不定期开设。博士研究生“第二外国语”根据学生个人培养计划情况每学年选择开设。

第十五条 研究生每学期开学初报到注册成功后方可获得选课权限。

第十六条 获得选课权限的研究生根据个人培养计划和本学期课表选择上课计划,在试听期(开课1-2周)内可在“系统”中自行调整所选课程(修改或删除)。

第十七条 开课学院(系)于开课两周末审核各门课程在“系统”中的最终选课人数。若最终选课人数未达规定开课人数,则该课程停止开设。

第十八条 选课名单于开课两周后经任课教师确认,一经确认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 申请免听、免修、重修或到外校选课者,同样需在“系统”中履行选课程序。

第五章 免 听

第二十条 研究生已经学过培养计划中的某些课程且能达到研究生相应培养要求,可以提出免听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任课教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申请免听的课程必须随班参加考试。政治理论课与实践性、实验性较强的课程不能申请免听。

第六章 免 修

第二十一条 与国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返校后可凭国外成绩单申请免修我校培养方案中的部分课程,申请免修的学分限10个以内。申请条件:

1、课程名称基本一致;

2、学分数大于等于拟申请免修的课程; 3、考试成绩折合成百分制达75分以上。

第二十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应届优秀硕士报考的博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可申请减免博士阶段的专业基础或专业课程学分,减免限3个学分以内。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免修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学院(系)负责人(或学位分委会主席)签署意见并经校内任课教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申请者须同时在“系统”中提出免修申请,硕士课程经开课院(系)研究生秘书、博士课程经研究生院培养办确认后生效。

第七章 外校选课

第二十四条 个别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需到外校(只限于设有研究生院的学校)选修课程,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学院(系)签署意见并经校内任课教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到外校选课学习应根据外校规定办理旁听手续(费用自理)。

第八章 重 修

第二十五条 考试分数低于70分或无成绩者,可申请重修课程。研究生第一次重修免费,重修两次及以上须按学校规定交纳重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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