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健全完善交办催办督查督办工作机制的规定

昆明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健全完善交办催办督查督办工作机

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昆水通[2015]103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15.10.11 【实施日期】2015.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健全完善交办催办督查督办工作机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昆水通〔2015〕103号)

局属各处室、单位:

《昆明市水务局健全完善交办催办督办查办工作机制的规定(试行)》已拟定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水务局 2015年10月11日

昆明市水务局进一步健全完善交办催办督查督办工作机制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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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目标管理,健全完善交办、催办、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全过程督促检查、全过程管理控制、全过程跟踪问效,确保年初市委、市政府下达我局的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督查督办内容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昆政办〔2015〕59号)中明确内容。包括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政府重点工作、重要会议、调研决策事项,如《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领导调研等决定事项;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市委市政府针对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年度安排部署纳入考核的事项;其他督查、督办事项。

第三条 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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