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辅导之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及法律意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特别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意思表示的类型、瑕疵,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 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的行为; 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应是合法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在我国,民事立法确认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两大类。
1、明示形式
所谓明示形式就是行为人用积极的、直接的、明确的方式表达其内部意思于外部,具体包括用言语进 行表达内心意思的口头形式;用文字表达内心意思的书面形式及其他形式,所谓其他形式具体可表现为视听资料形式和须经特定主管机关履行特定手续的特殊书面形 式,诸如公证、审核批准、登记等。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言语表达其内心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诸如当事人之间当面交谈、电话 联系等。口头形式是社会公众在社会生活中广泛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其优点是快捷、迅速,但是,因其缺乏客观记载,在发生纠纷时难于取证,所以,口头 形式大多用于即时清结的小额交易行为,而金额较大的、非即时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则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法律教//育网整理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行为人以文字符号为表达内心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书面形式的优点是通过文字符 号将行为人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客观地记载于一定的载体上,成为确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依据,有利于防止民事活动中的异议和便于民事纠纷的处理。根据 我国合同法第 11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各种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 形式。
2013司法考试民法考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上主要有三种能力,即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又称为侵权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地位)。凡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此处所谓“能力”,实际上是一种资格或者地位。
《民通》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年龄大小、智商高低、精神状态、男女性别,均不影响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例:重庆李某以其3岁的儿子的名义购买一套商品房。请问,其儿子能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买受人)?
解析:能否作为合同当事人,是权利能力的问题,不是行为能力问题。即使是刚出生的婴儿,其权利能力与成年人也是一样的。因此3岁的人也能作为合同的主体。李某3岁的儿子有权利能力但是没有行为能力,因此要由其父亲李某代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李某以其3岁儿子的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能力的实现须现实地依赖于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的权利能力的实现,是依赖他人(代理人)的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判断的标准:一是婴儿通过分娩而脱离母体;二是分娩出来的婴儿存活。
胎儿是否有权利能力?胎儿以将来非死体为限、以对其个人利益保护为限,视为既已出生——即胎儿在两个限制之下,视为有权利能力。比如《继承法》规定胎儿有继承的资格,这种资格就是其有权利能力的体现。 法律 教育网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植物人没有死亡,植物人享有继承权等民事权利。 权利能力不得抛弃。比如,不能卖身为奴,卖身为奴的意思表示无效。
例:答案:A.(2008延/三/2)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
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解析:依据《民通》的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等人格权。选择A.法人没有自然人的精神活动,因此没有精神损害。排除B.例如,自然人有结婚的权利能力,法人就没有。排除C.例如,审判机关(机关法人之一种)的权利能力和屠宰公司的权利能力就不同。排除D.
2013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代理
代理 (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第三人)
代理权的基础关系――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合伙合同、夫妻关系 1.代理的特征:
① 代理人有代理权,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来源于委托、法定、指定); ② 以被代理人名义(例外:合同法中的间接代理); ③ 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向本人负连带责任) ④ 代理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注:代理和委托的区别:
代理和委托没有必然联系:如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就没有委托关系; 委托产生三种后果:
A、非法律关系:如委托邻居帮忙收衣服、委托朋友代为招待客人等事实行为、火车上 叫醒别人、允许别人搭便车、帮别人顺路投寄邮件、邀请他人参加宴会 也有可能委托的事项是违法行为
B、其他法律关系:行纪关系、居间关系、传达关系、代表关系; C、代理关系:代理权来源于授权委托书,和委托合同无关 委托合同是代理产生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 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代理关系(授权行为的无因性)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共同代理
①数个代理人都有共同过错的,对本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