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 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政策解读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17年9月22日正式印发。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52号)、《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中央城市工作会、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等会议和文件精神,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落实《关于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统筹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推动一区多园统筹协同发展,促进分园高端化、特色化、协同化发展。

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7]15号)制定了《实施细则》,对支持内容、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内容进一步的明确细化。

二、《实施细则》的支持主体

支持对象为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绿色生态园区、特色园区、创新社区、军民融合园建设和存量空间资源盘活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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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服务示范区企业的人才住房保障项目的投资、建设或管理单位;向园区辐射转移和落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精尖”产业项目、公共服务平台的创新主体;开展智慧中关村示范试点的项目单位。

三、《实施细则》的支持主要内容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7]15号)基础上,对绿色生态园区建设等9个支持方向在支持内容和申报材料方面进行明确和细化。

(一)推进绿色生态园区建设

细化支持条件:1.明确生态建设项目领域包括建筑节能、海绵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清洁能源高效利用、大气污染防治、绿色照明、绿色交通、生态景观、生态智慧管控系统、固体废弃物处理、地下综合管廊、生态修复等。2.对第三方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建设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园区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公司或中关村示范区政策范围内注册企业,且为项目出资方,出资金额须高于项目生态建设投资的40%。

明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表、生态园区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及其专家评审意见或相关评审会议纪要等复印件、相关合同文件及资金往来凭证复印件、生态建设项目实施效益分析报告等。

(二)存量空间资源盘活改造 细化支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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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闲置低效土地改造开发类项目:要求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盘活土地为依法取得、产权清晰、无纠纷;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园区产业定位、获得相关部门审批并已开工建设等。

2.存量空间资源内部整理改造类项目:要求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合法且产权清晰;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园区产业定位等。

明确申报材料:

1.闲置低效土地改造开发类项目:包括项目申报表、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立项批复复印件、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盘活改造前后对比照片等。

2.存量空间资源内部整理改造类项目:包括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复印件、区级以上部门授牌或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盘活改造前后对比照片等。

(三)特色园区和创新社区建设 细化支持条件:

特色园区或创新社区应符合分园发展方向和特色定位,总建筑规模不低于3万平方米,且运营管理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独立团队。

1.申请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授牌、批复资金支持的特色园区或创新社区项目:包括:获得相关部门授牌或批复且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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