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波2014民法先修讲义精华背诵版

段波2014民法先修讲义精华背诵版001

第一节、法律事实体系

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的区分(图1)

1.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不能主张“青春损失费”,因欺诈胁迫发生性关系的可以以“性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损害赔偿。

2.关于结婚的彩礼,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单独以违反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起诉的,不被法院受理,这意味着,以下四种情况下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①谈恋爱期间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

②婚姻期间,不主张离婚,单独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

③婚姻期间,主张离婚,要求对方承担婚姻法46条的赔偿责任,但对方并没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

④双方都违反忠实义务,并提起婚姻法46条的赔偿请求

这意味着,如果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提起损害赔偿的,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①严重违反忠实义务满足“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 ②无过错方起诉过错方 ③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

4.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如租赁女友,约定分手后不得再嫁他人等。 (二)好意施惠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 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1.请客吃饭为好意施惠,劝酒过度构成侵权;无偿指路为好意施惠,有偿带路转为合同关系;公交让座为好意施惠,因让座发生争执致人损害构成侵权

2.共饮者需承担责任的四种情形:1、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2、强迫性劝酒;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3.免费搭车为好意施惠关系,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不能适用合同法,只能主张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如事先约定“轻过失免责”无效。

4.在助人为乐中,如果先前行为引发危险,须尽到防范安全的注意义务,否则,则有过错。如发生损害,须承担侵权责任。(如甲乙二人是楼上楼下的邻居,甲把钥匙落在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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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孩在家无人照看,请求乙提供帮助,乙找来一根粗绳从乙家窗口把甲吊至阳台,未料绳断人亡。) 二、法律事实体系 1.法律事实产生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权利,权利对应着义务,义务的违反产生责任。——这是民法初学者必须掌握的一条基本线索。 2.法律关系包括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是可以被强制的;好意施惠关系不包括权利义务,是不可以被强制的。好意施惠关系的常见类型包括:请客吃饭、无偿领路、免费搭车、公交让座、受托购物。 3.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将其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4.行为与事件的区分在于是否受到人的意志的影响与左右;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分在于是否含有意思表示(权利意图);这里的权利意图必须是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意图(主张、确认、保护、宣示、伤害民事权利的意图不构成意思表示)。 5.设立——权利从无到有;变更——权利从此到彼;消灭——权利从有到无。 6.下列不属于表意行为:催告、债权让与通知、要约的拒绝、承诺迟到通知、先占、创作;下列属于事件:出生、死亡、时效期间的经过、罢工。 7.表意行为的特征在于必须包含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一种权利意图的外在表达。单方允诺、遗赠、合同、合伙协议等均为表意行为。 8.表意行为又称民事行为,根据法律对其权利意图的评价区分为合法表意行为(民法法律行为)和非法民事行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后者具体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三种情形。 9.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区别在于,表意行为包含权利意图,法律后果取决于法律对该权利意图的评价;事实行为不包含权利意图,法律后果取决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10.因暴雨B家池塘的鱼进入C家的池塘而且无法区分产生何种法律关系?答:添附中的混合,产生物权变动与不当得利返还(C取得鱼的所有权,同时向B返还不当得利)。如 2

果没有人为因素,例如鱼自己跳过去属于事件;如果有人为因素比如C抓起B的鱼扔到自己的鱼塘属于事实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与表意行为 一、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要件之一:内容(效果意思、权利意图) 1.意思表示的要件有三:内容(效果意思、权利意图)、表示(明示和默示)以及表示意识。 2.这里的“权利意图”具体指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意图,不包括主张、宣示、确认、伤害和保护权利的意图 3.意思表示与准法律行为(图5) 3

(二)意思表示的要件之二:形式(明示与默示) 1.明示方式。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具体包括口头、书面和肢体语言(如招手打车)三种方式,书面形式又分一般书面形式和公证、登记等特别书面形式。 2.默示方式。默示是以行为人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实施的表示行为,需要经过推理才能理解当事人的意思。根据《民通意见》第66条的规定,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3.关于作为的意思表示,特别强调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4.法律规定的不作为的意思表示的包括六种情况,分别是:①限双行为,经催告,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②无权代理,经催告,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③试用买卖合同,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购买④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⑤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沉默——视为接受继承;⑥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的沉默——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意思表示的要件之三:表示意识(知道自己的行为意味着什么)。 1.表示意识解决的问题是,当事人在没有效果意思的情况下作出了一个表示行为,但这个行为在别人看来是有法律意义(权利意图、效果意思)的。这个时候,我们可以说,当事人 4

欠缺表示意识,无意受到自己意思的拘束,进而来否认意思表示的存在,进而免于产生法律后果。 2.归纳总结:意思表示的概念概括起来就是,第一,内心有效果意思,希望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第二,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表示行为让外部知晓;第三,自己知道自己的这种表示行为意味着相应的效果意思。 (四)意思表示与行为能力制度(图6) 1.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行为能力制度仅仅适用于表意行为,不适用于事实行为,因此,未成年人可以因创作而取得著作权,因先占取得所有权,因加工取得所有权,因无因管理取得必要费用请求权。 3.完全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有效(准确地说,是不因行为能力瑕疵而无效,下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行为能力范围之内的民事行为有效,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接受奖励、报酬、赠与等)有效。 4.这里的纯获利益指的是法律上而非经济上的纯获利益,亦即不能负担法律上的义务和对价,哪怕这种对价极其微小。比如,把一套价值上万的邮票以一百元的价格卖给无行为能力人的合同是无效的。 5.在排除纯获利益和行为能力范围之内的表意行为之后,无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单方行为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超越能力范围的单方行为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合同行为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超越能力范围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无单无效、无双无效、限单无效、限双待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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