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旧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危险废旧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危险废旧设备设施的报废、报批及处理程序。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设备设施使用和管理各相关部门。 2 目的

制订本规定的目的是保证危险设备设施安全处理。 3 职责 3.1 技术科

3.1.1 技术科是危险设备设施定期报废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危险废旧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及处理过程的监督。

3.1.2 核对危险废旧设备设施报废申请单。 3.2 公司所属各生产厂

3.2.1 填报危险废旧设备设施报废申请单,报科技质量及公司领导审核、审批。

3.2.2 负责按安全科编制的处理方案,对危险废旧设备设施进行拆除和进行处理。

3.3 安全科

3.3.1 安全科负责危险废旧设备设施安全处理方法的编制及处理过程中的安全监督。

3.4 营销科及分部

3.4.1 营销科是公司危险废旧设备设施销售处理的实施部门,物价、财务、科技、安全、生产单位等部门是协助部门,效能监察部门参与。

3.5 生产科及分公司物价

3.5.1 生产科是公司危险废旧设备设施销售价评估实施部门,科技部门协助,效能监察部门参与。

3.6 财务科及分部

3.6.1 财务科作好危险废旧设备设施资产注销手续及出售处理后资金入帐工作。

3.7 效能监察部门

3.7.1 效能监察部门负责对危险废旧设备设施处理执行全过程和程序进行监察。

4 设备报废条件及工作程序 4.1 设备报废条件

4.1.1 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其主要结构和零部件已严重磨损,设备效能达不到工艺最低要求,无法修复或无修复改造价值的设备。

4.1.2 设备达到了工信部关于《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中规定使用年限而进行的强制性的报废。

4.1.3 因意外灾害或重大事故受到严重损坏的设备,无法修复使用的设备。

4.1.4 严重影响环保安全,继续使用将会污染环境,引发人身安全事故与危害健康,进行修复改造又不经济的设备。

4.1.5 因产品换型、工艺变更而淘汰的专用设备,不宜修改利用的设备。

4.1.6 技术改造和更新替换出的旧设备不能利用或调出的设备。

4.1.7 主要结构陈旧,严重丧失精度性能,不能满足产品工艺要求,或属淘汰产品无修复使用价值的设备。

4.1.8 严重先天不足,调试超过一年仍不能投入正常运转,又不能改装利用的设备。

4.1.9 因工房改造,工艺布置改变,设备不能迁移而必须拆毁的设备。

4.1.10 腐蚀过甚、绝缘老化、性能低劣无修理价值的设备。

4.1.11 按国家能源政策规定应淘汰的高耗能设备。 4.2 危险废旧设备设施工作程序 4.2.1 危险废旧设备设施报批程序

(1)严格执行设备报废审批程序,精大稀关设备由技术科报上级主管部门。

(2)设备使用单位要时时掌握设备使用年限情况,需要用更新设备替换的拟报废的在用设备,必须在更新设备到货投产后,再填好设备报废申请单报公司技术科,之前仍要坚持正常维修管理,保证生产,但不再进行大修。

(3)不需要用新设备顶替的或工艺上被淘汰且不能调作他用的拟报废设备,可以随时提出申请,报技术科办理报废手续。

(4)技术科接到设备报废申请单后,7天内拿出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5)报总经理批准后按报废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4.2.2 危险废旧设备设施报废处理程序 (1)公司总部危险废旧设备设施报废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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