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架子队管理模式”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铁路建设的发展,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劳动用工模式已发生较大的变化,要采用新型劳动用工管理模式以适应建设发展的需求,经实践证明“架子队管理模式”是一种较好的施工生产组织方式,是较为理想的劳动用工管理模式。采用“架子队管理模式”能够充分利用社会劳动力资源,实现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管理层与作业层的有机衔接和有效运作,防止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流于形式,对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条 为加强工程项目外协队伍的管理,规范对外结算管理程序,根据铁建设[2008]51号文件及建设单位要求,结合现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中铁十局邯长扩能改造工程第四项目部所施工的铁路工程分包(工程项目及劳务分包)形式涉及的施工队伍的管理及结算,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架子队管理模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架子队是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基层施工作业队,是以施工管理、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为施工作业管理层和监控层,以劳动企业的劳务人员和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社会劳动者(统称劳务作业人员)为主要作业
人员的工程队。
第五条 依据铁建设[2008]51号文件,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提倡架子队管理模式。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原则上铁路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架子队管理模式施工。
第六条 不允许出现工程分包及包工头分包型式。 第七条 对新开工铁路工程项目,在投标文件中,要明确使用架子队的相关内容。并注明架子队计划设置及数量、架子队构成及主要成员名单。
第三章 架子队的组建及管理
第八条 架子队应按照“管理有效,监控有力,运作高效”的原则组建。架子队要设专职队长、技术负责人,配置技术、质量、安全、试验、材料、领工员、工班长等为架子队主要成员。各岗位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第九条 架子队主要成员应由项目部正式职工担任,应具有相应的作业技能,并经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领工员、工班长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组织能力和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其人员数量应满足施工现场生产管理、各施工环节和过程不间断监督的需要。
第十条 施工现场的劳务工作业人员应纳入架子队统一管理,由架子队按照施工组织安排统筹劳务作业任务。班组作业人员应在领工员和工班长的带领下进行作业,确保每个工序和作业面有领工员、技术员、安全员跟班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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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架子队应建立和实行技术交底制度,技术负责人就工程作业工序和环节向领工员、工班长进行技术交底,书面技术交底资料要归档备查。领工员、工班长应在实施作业前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和安全、质量交底。
架子队主要成员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持稳定和完整,应根据施工组织安排及施工进度,适当调整作业班组用工数量。
第十二条 各项目部建立、完善架子队合同管理工作,建立架子队合同管理台帐。正式合同签订后报指挥部备案(复印件)。
第四章 架子队用工行为的措施
第十三条 项目部接受劳务企业劳务用工时,应与有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协议,应检查验证劳务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复印存档。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劳务作业活动。
第十四条 对于使用没有劳务企业资质的劳务作业人员,项目部应与劳务人员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记录其身份证号、劳动合同编号存复印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劳务作业活动。
第十五条 合同用工工费,根据实际情况,特殊工种按当地市场价计算,一般工种不的高于当地平均日工资水平。
第十六条 项目部要建立劳务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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