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管局、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并成立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管局质量安全技术处。
第四条 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现场考核工作由江苏省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专家库随机抽取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由江苏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平安工地审定委员会进行。
第五条 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 (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以上;
(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40000平方米以上;
(三)市政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
(四)房屋改建的安装工程造价为80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工程造价为300
万元以上。
第六条 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工程范围;
(二)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市级文明工地称号; (三)主体工程量完成70%以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未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的;
(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八条 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申报。
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30%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与总包单位一起申报(一个工地最多只能三个参建单位)。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统一申报。但一个工地只能申报一次。
第九条 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的现场考核实行百分评分制。现场安全考
核评分标准分安全管理、安全防护、临时用电和机械设备、文明施工、平安创建以及管理人员安全知识考试六部分,具体评分标准附后。安全基本知识主要考核项目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的掌握程度,试题从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建筑施工安全知识题库中随机抽取。
考核结果由考核组组长签署意见并经评审办公室汇总后,向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平安工地审定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评审办公室对经考核评分总分为85分以上的工程及其承包单位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或者反馈意见经复核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地,提交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最终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省建设工会批准。
第十一条 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会对符合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标准的在建工程授予“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称号,并予以公布。
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的表彰活动每年分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取得省级文明工地以后,放松管理,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取消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称号。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