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产品质量法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 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生产者 、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申请人或者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仲裁检验 的质检机构提出,质检机构应当认真处理,并予以答复。对质检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的质检机构申请复检,其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为终局结论。
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储备棉供货方、承储或使用单位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重量不复检。申请复检应当在收到公证检验证书之日起 7日 ( 节假日顺延,下同)内向原公证检验单位的上一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提出申请 ;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不予受理。复检结果为终局检验结果。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公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自受理复检申请之日起 l 5日内应出具复检结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储备棉复检时不重新抽取样品,仅对公证检验留样复检。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检时,复检结果与原验结果一致的,由复检申请方交纳检验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复检结果与原验结果不一致的,免交检验费。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的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报告 ,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
第四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检验机构收到企业书面报告,需要复验时,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应当按抽查方案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并应当在15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复
验结果抄报国家质检总局,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 门。
第四十二条 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纳入国家监督抽查经 费。特殊情况下,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被抽查的企业对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 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十六条 承检单位收到被抽查企业书面意见,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抄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抄送被检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 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监督检验必须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方法和期限进行,检验结束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受检者并报送任务下达部门。受检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从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对其检验结果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同一批次产品质量检验结果不一致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复检。
为产品加附表明其质量状况的标识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对产品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当前的一些法律法规来看 ,作出详尽规定仅仅局限在 “监督抽查检验、仲裁检验、公证检验” ,就具体的条文内容来看也不尽完善;对于省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日常大量的行政执法工作中所涉及的产品抽样、检验、复检等作出详尽规定的法律法规并没有 ,一旦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作为被告的质监部门也无法向法院提出关于样品、复检等规定的法律法规;当出现 “相对人在十五日内不提起复检申请或者相对人在第10日确定认可报告后又在15日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的情况,质监部门是认定为相对人放弃复检权利 、不予受理还是视为相对人认可此检验结论。如果相对人提出重新抽取样品、提出复检送某某质检机构进行检验要求 ,更为严重的是 “ 相对人对复检报告仍有异议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依据什么法律法规作出书面答复及决定 。目前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相关的法律法 规未作出详尽的规定 ,甚至根本未涉及 ,使复检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作到规范执法、程序合法、依法行政也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