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旅馆及餐饮业薪资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规则是依据人事治理规章之规定,制定有关职员薪资事宜。
第二条 薪资结构 薪资结构如下:
基准内
薪
基准外差不多薪本薪 金 责任薪金 加现场作业津贴 工作绩效津贴 抚养津贴 房屋津贴 专门作业津贴 调驻津贴
第三条 薪资给付种类 薪资计算包括下列四项:
(一)月薪制:职员因休假而停止勤务时,依规定不得扣除缺勤额。
(二)日结月薪制:职员因休假而缺勤时之薪资,可自薪资中扣除当日之缺勤额。但全月不上班者,则不支付该月之薪资。 (三)计时制:依职员勤务时刻来决定其支付标准,不上班则不需支付薪资。
(四)日薪制及计时制薪资之计算,原则上是以基准内薪资除以勤务日数或勤务时数之金额为基准。
第四条 支付方法
(一)薪资支付通常以汇入事先告知之个人银行账户内为原则。但有专门情况时,人事科申请以现金直接支付之。
(二)职员死亡时之薪资,可由人事科通知其家属带相关证件支领。
第五条 扣除额
下列规定可自薪资中自行扣除: (一)个人薪资所得税。 (二)劳保费。
(三)工会协议之事项,例如: 1.暂付款。
2.餐费及宿舍费。 3.团体意外保险费。
4.工会会费及职员福利基金。 (四)其他,法令所规定事项。
第六条 薪资计算期间及支付日
(一)采月薪制之薪资计算期间,从每月18日开始到次月17日为止并于当月月底支付。支薪日遇休假日时,可提早于前一日发放。
(二)采日薪制及计时制之薪资计算期间,则以厘定之出勤日数作为计算基准;薪资支付日则与月薪制相同,应于当月月底发放。
(三)薪资计算期间遇年度调薪时,则以调薪日起之勤务时刻分不计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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