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施工组织设计是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工程投资概(估)算的主要依据和编制招、投标文件的主要参考,是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的指导性文件。认真作好施工组织设计对正确选定坝址、坝型、枢纽布置、整体优化设计方案、合理组织工程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降低工程造价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提高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水平,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性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编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招、投标文件可参照执行。编制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可参考使用。

1.0.3 施工组织设计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结合实际,因地、因时制宜,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妥善协调枢纽工程各部位的施工,结合国情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

1.0.4 施工组织设计应重视基础资料的收集。施工组织设计工作的依据和所需资料见附录A。

1.0.5 施工组织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198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19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87);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GBJ 146—1990); 《防洪标准》(GB 50201—1994);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287—1999);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 267—1988); 《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 25—1991);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施工技术规范》(SL 47—1994); 《水利水电工程防火设计规范》(SL 278—1990);

《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试行〕》(SL 251—2000);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 《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 279—2002); 《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L 282—2003);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 5021—1993);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L 5061—1996);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 5099—1999); 《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 5110—2000);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144—2001); 《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 63—1989);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 001—1997)。

3 施工导流 3.1 一般规定

3.1.1 施工导流设计应充分掌握基本资料,全面分析各种因素,选择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并能使工程尽早发挥效益的导流方案。

3.1.2 施工导流设计应妥善解决从初期导流到后期导流施工全过程中的挡、泄、蓄水问题。对各期导流特点和相互关系应进行系统分析,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处理洪水与施工的矛盾。对大型或有特殊要求的水利水电工程可进行风险度分析,风险度分析方法见附录B。

3.1.3 水力条件复杂或在运用中有通航、引水、冲沙、排冰等综合要求的大型工程,应进行导流水工模型试验。

3.2 施工导流标准

3.2.1 导流建筑物应根据其保护对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工程规模划分为3 级~5 级,具体

按表3.2.1 确定。

表3.2.1 导流建筑物级别划分 导流建筑物规模

级别 保护对象 失事后果 使用年限

(年) 围堰高度(m) 库容 (108m3) 3

有特殊要求的1 级永久性水工建 筑物

淹没重要城镇、工矿企业、交通干线或 推迟工程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 电,造成重大灾害和损失 >3 >50 >1.0 4

1 级、2 级永久性 水工建筑物

淹没一般城镇、工矿企业、或影响工程 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电而造成 较大经济损失

1.5~3 15~50 0.1~1.0 5

3 级、4 级永久性 水工建筑物

淹没基坑、但对总工期及第一台(批) 机组发电影响不大,经济损失较小 <1.5 <15 <0.1

注1:导流建筑物包括挡水和泄水建筑物,两者级别相同;

注2:表列四项指标均按导流分期划分,保护对象一栏中所列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系按《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划分;

注3:有、无特殊要求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均系针对施工期而言,有特殊要求的1 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系指施工期不应过水的土石坝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注4:使用年限系指导流建筑物每一导流分期的工作年限,两个或两个以上导流分期共用的导流建筑物,如分期导流一期、二期共用的纵向围堰,其使用年限不能叠加计算;

注5:导流建筑物规模一栏中,围堰高度指挡水围堰最大高度,库容指堰前设计水位所拦蓄的水量,两者应同时满足。

3.2.2 当导流建筑物根据表3.2.1 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应以其中最高级别为准。但列为3 级导流建筑物时,至少应有两项指标符合要求。 3.2.3 规模巨大且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殊地位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导流建筑物的级别和设计洪水标准,应经充分论证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3.2.4 应根据不同的导流分期按表3.2.1 划分导流建筑物级别;同一导流分期中的各导流建筑物级别,应根据其不同作用划分;各导流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相同,以主要挡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为准。

3.2.5 下列情况导流建筑物级别可适当调整:

1 利用围堰挡水发电时,围堰级别可提高一级,但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

2 当4 级、5 级导流建筑物地基地质条件复杂、或工程具有特殊要求采用新型结构的导流建筑物,其结构设计级别可提高一级,但设计洪水标准不提高; 3 当按表3.2.1 和上述各条规定所确定的级别不合理时,可根据工程具体条件和施工导流阶段的不同要求,经过充分论证,予以提高或降低。

3.2.6 导流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级别在表3.2.2 规定幅度内选择。对导流建筑物级别为3 级且失事后果严重的工程,应提出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的预案。

表3.2.2 导流建筑物洪水标准划分 导流建筑物级别

导流建筑物类型 3 4 5 洪水重现期 (年)

土石结构 50~20 20~10 10~5

混凝土、浆砌石结构 20~10 10~5 5~3 3.2.7 当导流建筑物与永久建筑物结合时,导流建筑物设计级别与洪水标准仍应按表3.2.1 及表

3.2.2 规定执行;但成为永久建筑物部分的结构设计应采用永久建筑物级别标准。

3.2.8 在下列情况下,导流建筑物洪水标准可用表3.2.2 中的上限值: 1 河流水文实测资料系列较短(小于20 年),或工程处于暴雨中心区; 2 采用新型围堰结构型式;

3 处于关键施工阶段,失事后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4 工程规模、投资和技术难度用上限值与下限值相差不大; 5 在导流建筑物级别划分中属于本级别上限。 3.2.9 当枢纽所在河段上游建有水库时,导流建筑物采用的洪水标准及截流设计流量可考虑上游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