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四条 总局考试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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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局确定,承担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省级考试机构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市(地)级考试机构设置及职责,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五条 总局考试机构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 (二)承担考核标准的研究、起草以及国家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

(三)承担国家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省级考试机构工作;

(五)承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级考试机构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 (二)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 (三)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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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担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考试点职责是:

(一)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三)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考试方式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条 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考试合格成绩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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