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创新

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创新 ----试论商事特邀调解机制

魏雨蒙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活动不断扩大,经济领域的矛盾日益增多。商事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这就要求在纠纷解决机制上有所创新。商事特邀调解机制应运而生,在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中寻找到平衡点。赋予商主体更多自由,以利于商事纠纷的快速有效解决。

关键字:商主体 商事纠纷 商事特邀调解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制度逐步建立。商业活动已经成为国家发展不可忽略的重要环节。商业,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财富增长的动力。保障商业繁荣是现代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商业意味着资源的流动,意味着各种主体之间的利益交互。随着商业交互的不断扩大,经济领域的矛盾也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国家建立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即使处理商事活动中出现的纠纷和问题。

一、 商事纠纷的特点

商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之间在从事以

盈利为目的商事行为过程中产生的纠纷①。我国商事立法采用民商合一,即以民法典为基本法,以一系列商事单行法为特别法的立法体系。商事纠纷的解决主要体现在民事法律之中,并未有单独专门的规定。但商事纠纷却有着与一般民事纠纷不同,其特点也是与民事纠纷进行对比分析。

(一)商事主体的特殊性

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有的国家称其为商人,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人格体。商主体具有不同于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首先,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从能力的形成上说,商主体的形成一般须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即需要具备法定条件即经过办理合理登记的手续②。其次,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主体。商主体能力的存在与其所实施的营业活动密切相连。商主体都是具有理性的经纪人,是以获取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再次,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鉴于商主体的特殊性,所以商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解决也需要在普通民事纠纷解决之中寻找创新。

(二)商事纠纷内容专业性强

商事纠纷产生于商主体之间的商事活动中,与普通民事活动

①②

余冬爱:《试论商事纠纷案件的诉讼调解》,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21期 李后龙:《商法思维与商事审判》,载《南京社会科学》2004年第11期

相比商事活动更具有专业性。涉及众多的商业习惯、交易习惯、产品属性、技术工艺等具体内容。非专业人事很难具有全面了解。所以其产生的纠纷进行解决的主体也需要具有相应的知识。

(三)商事主体关系复杂

参与商事活动的商人之间大多关系较为复杂,在日常营业中形成了互相牵连的关系。与民事纠纷大多只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不同,大多每一个经营者都同时与众多其他经营者存在这业务往来。单个纠纷可能影响多个商主体的经营活动。纠纷的解决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

二、原有纠纷解决机制分析 (一)解决商事纠纷的方式

商事纠纷的解决主要有五种方式:一是协商,即双方当事人进行谈判。二是由第三方加入进行调解。三是请求行政机关解决。四是商事仲裁。五是司法诉讼③。前三种方式主要由民间力量自行解决矛盾,更自由、更具人情味,但是产生的结果缺乏强制力保证实施。后两种以国家暴力为后盾进行纠纷解决。虽然能够保证解决结果的确切落实,但众多程序性要求导致耗时耗力,不利于企业的连续生产经营。

(二)现有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

1、程序繁琐,费时费力。以诉讼、仲行政解决尤为明显。对于商人而言时间就是金钱,时间的流逝正在吞噬这他们的利

沈四宝:《关于商事纠纷解决中的调解》,载《公民与法》201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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