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JOBS法案如何定义其众筹行业?

美国JOBS法案如何定义其众筹行业?

浏览:107 次 评论:0 条 2014-05-04 标签: 创新 风险控制 监管 证券 众筹 (一)JOBS法案简介

由于法律天然面对过去,创新则多着眼于未来,因此互联网金融的一些业务模式总是或多少的与现存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国外的股权众筹因为涉及股份转让、证券发行、公众集资等环节,归属于证券行业,应受证券管理机构的监管和原有证券法律的制约。

在英国,以Seedrs为代表的股权众筹平台作为金融机构在FCA登记注册,FCA(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全称为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负责微观层面金融机构的管理,同时承担部分消费者金融保护工作。

美国的股权众筹环境并不理想,一度受到其它国家的嘲笑。2012年之后,这种情况有所改善,主要得益于奥巴马在2012年签订了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即\法案\。JOBS法案被认为是众筹行业最为成熟的法律,美国发达的金融市场也会对全球的众筹监管产生示范作用。了解JOBS法案的内容及其落实过程,对其它国家众筹行业的发展指引和监管规划都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和启发意义。

JOBS法案是美国在2012年1月份经参众两院通过的法律,条文主要内容是对此前证券市场的基准法律--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条例进行修改。这部法律确立了众筹平台作为新型金融中介的合法性,明确了平台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原则,为众筹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前瞻性监管指引。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管者,负责JOBS法案的落实及具体证券法规、监管细则的修改。按照计划,SEC已经完成了前两阶段的工作,允许合资格投资者在众筹平台上进行投资。第三阶段将给予众筹平台\集资门户\的合法地位,向普通投资者开放股权众筹,有望在2014年正式生效。 JOBS法案共由7个部分组成,分别是: 第一篇对新兴成长型企业重新开放美国资本市场 第二篇创业企业的资本形成 第三篇公众集资 第四篇小型企业资本形成 第五篇私人企业的灵活与成长 第六篇资本扩张 第七篇法律修订宣传

第一篇主要针对新兴成长型企业(Emerging Growth

Company)的上市\减负\问题做出新规定;第二篇解除了私募发行中不得公开宣传与一般劝诱(General Soliciting)的限制。SEC已对前两篇颁布了成文生效的具体规定。第三篇涉及的公众集资还处于公众咨询的阶段,部分内容有望在2014年落实。后面几篇主要对前三篇的内容进行补充,包括提高公司股东的人数上限,降低企业变为公众公司所需的监管要求等。

以下是截止2013年年底,JOBS法案的落实情况: 2012年4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JOBS法案。

2012年10月,SEC修改电子化数据收集、分析及检索(EDGAR)系统,允许小型企业秘密提交上市申请(对应JOBS法案第一篇)。 2013年8月,SEC修改506和144A条例,取消对公开宣传与一般劝诱的限制(对应JOBS法案第二篇)。

2013年10月,SEC发布对众筹平台监管的咨询稿(对应JOBS法案第三篇)。

2013年12月,SEC发布咨询稿,修改D条例(Regulation D),将企业私募发行的免登记的额度从12个月内500万美元提高到12个月内5000万美元(对应JOBS法案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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