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对公司会计帐薄的查阅权的正确理解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的正确理解

一、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查询权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33 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从我国《会计法》的规定来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区别和关系。

(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三者的区别: 1、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是由具有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分时、分类地全面记录一个企业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会计账簿分为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3、财务会计报告是由三张主表和相关附表、附注组成。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利润表是反映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之间的联系: 1、会计账簿是根据会计凭证来登记的。可以说没有会计凭证,就无法完成会计账簿的登记。

2、财务会计报告是根据会计账簿来填制的。没有会计账簿也就无法完成财务会计报告的填制。

3、会计凭证是整个会计数据的来源,保证会计凭证的真实准确 才能保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真实准确。

4、会计账簿是对会计凭证的分类汇总,只有会计凭证没有会计账簿就不能直观地看出具体的收入、成本、费用、银行存款和现金等科目的变动。

5、财务会计报告是根据会计账簿而填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在不需要了解具体经济业务的情况下,简单明确地看出企业的财务状况。

三、查阅权是否涉及会计凭证

1、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会计账簿的查询权是否包括“会计凭证”,特别是“原始凭证”。依据会计法所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情况下,查阅权只涉及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并不涉及会计凭证。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范围是否包括原始凭证,新《公司法》对这个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不一。北京法院的观点是:从立法目的上看,

股东要想真正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必须在法律上肯定他们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的权利。否则股东即使通过法院确认了其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但是其得到的会计账簿可能是所谓的“黑账”,则知情权得不到实质性的保护。因此,凡是能反映公司财务与经营情况的会计账簿及相应原始凭证,都应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I试行)》(2007 年 1月15日鲁高法发[200713号)第6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具备以下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查阅请求,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或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答复;(2)有明确具体的查阅事项。股东有权查阅的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第一、北京、山东法院的观点和规定是符合法律本意的,股东有权查阅的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第二、为避免股东要求查询公司会计帐薄时是否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发生纠纷,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明确将股东对该项查询权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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